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56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1 14:51:13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14:51:13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84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2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6月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浙G某某小型汽车在2019年5月17日9点20分左右在宾虹路福泰隆超市(西关店)门口的停车场内,停在停车场进出口边上的一个疑似车位内,该疑似车位周边都有隔离桩与马路和人行道进行分离,该疑似车位是属于停车场范围内的,并且从外面看上去,给人感觉那就是一个停车场里的停车位。所以当时申请人就停在那个车位上,并被贴了处罚。现特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因该车车位位置鉴别不清楚,给人印象就是一个停车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99100663012)。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5月17日9时28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寺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福泰隆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且未按规定停放在施划停车泊位内超出泊位线。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点)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用。经被申请人核实,该处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因此不属于临时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于停车泊位内,其行为影响了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黏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黏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将车牌号为浙G某某的机动车停放于宾虹路路段的人行道上,停车地点未施划停车泊位。9时28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遂在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停车路段并非封闭式停车场,未实行收费,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涉案车辆停放时,车身下方路面有一条白色线条,车身左前后三侧均无停车泊位线条,该位置不具备停车泊位特征。
以上事实有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字〔2019〕53号)的第三条“只要职责”第(五)项之规定“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本案中,案涉停车路段非封闭式停车场,未实行收费,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涉案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该车位位置鉴别不清楚,给人印象就是一个停车位”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