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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776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6-01 16: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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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6-01 16:34:11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11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119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7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7月2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6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申请人去江南和悦路的装修公司办事,把车停在和悦路的人行道停车位上。过了10多天后,手机收到被申请人发来的短信说申请人违章停车处罚信息。后经电话询问江南行政执法局才得知,那个位置不是停车位。经电脑查看,发现只有旁边两条车位的白线,没有横线,原来那天下大雨,位置上没有明显的不准停车的标志,且一排都停满了车,申请人误以为是停车位了。申请人几次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要求他们在其位置上画上不是停车位的标志,且出于人性化考虑,撤销行政处罚,但他们不予置理。后投诉88900000,政府投诉违法也没能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此位置上没有设立明显不予停车的标志,让申请人误以为是停车位,且以后不会再误导老百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此次处罚,且在此位置上设置明显的不是停车位的标志。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申请人自制的停车位置示意简图、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6月1日14时32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和悦路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线,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现场。停车位置设置有电力设施、盲道,不具备停车泊位施划条件。另该位置两侧的停车泊位所施划的泊位线距离较大,因此不存在误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于停车泊位内,影响了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作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勘查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此为原件)、法律法规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6月1日将车牌号为浙G某某的机动车停放于和悦路路段人行道上,该车辆左前部阻压盲道,停车地点未施划停车泊位。14时32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遂在车辆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勘查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涉案车辆阻压盲道,该车辆所停位置前后均无停车泊位线的痕迹,不具备停车泊位固有区域和特征,显然此处不是停车泊位。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