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80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1 17:00:02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17:00:0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133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收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月2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8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为车子停在车位上,刚刚被别人撞去,并且司
机逃逸了,申请人当天停车时发现车辆正前方是一家饭店,门口停了好几辆自行车和电瓶车,所以停好车后发现前面剩余的路面有点挤,怕又被路过的车辆撞去,所以又往后退了一点,下车时没及时发现一个后轮已经压在白色的车位线上。当发现被贴违章后及时打8890反映了这个问题,当时他们也接受了反映,并且回复说,如果查不到,问题就已经解决。后来查过好几次,确实已经查不到了违章记录,直到这两天,车子要年审,才发现违章还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10月13日9时48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和信路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停放位置虽施划有停车泊位线,但超出泊位线停放,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现场。从现场照片显示,车辆前部还留有较大泊位空间,该泊位满足车辆正常停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在夜间时段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于停车泊位内,同样也存在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情形。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右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8890答复问题,被申请人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答复质量。网上系统如“浙里办”查询违章信息有一定时间滞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可查询。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申请人将车牌号浙G某某机动车停放在和信路路段的人行道上。9时48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停放位置超出泊位范围,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浙G某某车辆停放的现场照片看,该车辆右后轮超出停车泊位范围,车辆前部距离停车泊位线尚有一段距离,泊位内没有其他设施影响车辆停放,案涉停车泊位能够满足涉案车辆的正常停放。
以上事实有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致车辆右后轮超出停车泊位线划定的停车范围,占据了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区域。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