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788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2 08:4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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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6-02 08:43:03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47号 |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金公婺(新)收教决字[2019]某某号《收容教育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2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1日下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嫖娼为由,根据治安管理法第66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决定处以拘留并处罚款。5月16日,被申请人本应将申请人释放,但却于当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将申请人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但该条1款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处罚;该条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被申请人既然选择了该条第1款的治安处罚,就不能再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何况收容教育只适用于具有卖淫、嫖娼恶习之人。据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但是该案中被申请人在针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未按法定要求,对“恶习”进行准确界定。其次,1个晚上,卖淫3次,即被拘留并加以收容教育6个月,显然罚失其当。据此,请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婺(新)收教决字[2019]某某号《收容教育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一、简要案情。2019年5月1日23时许,李某某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附近,与申请人谈好以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申请人将李某某带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201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直至射精,事后李某某微信支付200元。另经查实:1、2019年5月1日21时许,赵某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附近,与申请人谈好以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申请人将赵某带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201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直至射精,事后赵某微信支付300元。2、2019年5月1日22时许,郝某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附近,与申请人谈好以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申请人将郝某带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201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直至射精,事后郝某微信支付200元。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2019年5月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两百元;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多次卖淫,给予其收容教育决定。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已对其处拘留并处罚款,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收容教育,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收容教育并非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卖淫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后进行收容教育,自然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2、申请人提出收容教育只适用于具有卖淫、嫖娼恶习之人,申请人1个晚上,卖淫3次,即被收容教育6个月,处罚失当。被申请人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申请人和涉嫌容留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交代,其二人的生活开支均为申请人卖淫所得,从2018年5月份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申请人卖淫已获得嫖资6万余元,仅2019年5月1日查获当天,申请人就卖淫7次,该事实有申请人、姜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微信零钱交易明细,嫖娼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赵某、郝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收容教育,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新)收教决字[2019]某某号收容教育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前也已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申请人家属信函收据、追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务专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告知笔录、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执行回执、收容教育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寄申请人家属信函收据、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零钱截屏、手机勘验笔录、微信零钱明细截屏、归案经过、浙江金华广福医院检验报告单及诊治证明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21时许至23时许期间,申请人先后分别与赵某、郝某、李某某在婺城区新狮街道道院塘道院街某某号201房间内各发生性关系一次直至射精,事后赵某、郝某、李某某分别用微信支付了300元、200元、200元嫖资。姜某某为申请人提供场所并为申请人卖淫期间“望风”。2019年5月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证实“申请人与李某某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遂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申请人出具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两百元,并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家属。后经调查证实“申请人与赵某、郝某也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撤销了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重新对申请人出具了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并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家属。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申请人出具了金公婺(新)收教决字[2019]某某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6个月,并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对该收容教育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据申请人、姜某某笔录陈述:1、2019年5月1日,申请人共卖淫七次;2、2018年5、6月份,申请人开始卖淫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申请人、姜某某二人生活开支均为申请人卖淫所得,且二人无其他收入。
以上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申请人家属信函收据、追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务专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告知笔录、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执行回执、收容教育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寄申请人家属信函收据、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零钱截屏、手机勘验笔录、微信零钱明细截屏、归案经过、浙江金华广福医院检验报告单及诊治证明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发生三人次以上实质性性关系卖淫既遂,申请人陈述从2018年5、6月份开始其生活开支均为卖淫所得且无其他收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6个月,并无不当。二、收容教育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再对申请人收容教育,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之前,已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之后履行了送达、通知家属义务,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上述收容教育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另,收容教育决定书中“赵某、郝某进入房间前分别与申请人谈好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的表述,与笔录陈述不符,鉴于两人事后支付嫖资表述正确,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婺(新)收教决字[2019]某某号《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