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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789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6-02 08: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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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6-02 08:44:5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4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48号

发布日期: 2020-06-02 08:44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2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这一条路上已经行驶了17年了,每次开车都不会超过60码,申请人有很好的驾驶习惯,从来不闯红灯不超速,可以查申请人的档案。申请人当场就提出拒签要求查监控。交警态度很差,还恶狠狠的说了一句,“你以为你开的车真的是71码吗,我们已经很照顾你了。”而且当场有一辆宝马车,交警接了一个电话就放行了。申请人要求调查监控,查清事实还申请人一个清白。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轿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执勤民警提供的违法证据图片(由现场测速设备内提取),可清晰反映浙G某某号轿车违法被抓拍取证时行驶速度为71km/h,该路段限速60km/h,超过规定时速18.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二、对申请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限速60KM/h,实际速度71KM/h)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适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之规定,作出的对申请人处200元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39号令附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3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号轿车违法证据图片、《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执法音视频、法律法规条款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10时44分,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二环南路后徐村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限速60km/h,际速度71km/h)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对申请人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并予以记3分。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勤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后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G某某号轿车违法证据图片、《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小型轿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限速60km/h,实际速度71km/h)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二、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记分3分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