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91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2 08:4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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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6-02 08:47:33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51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3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22日,申请人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途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渤海银行门口非机动车道之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逆向行驶为由,在未认真听取申请人陈述与申辩意见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地直接按照最高处罚标准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法、不合规,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警察李某在执法行为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现象。(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七条、《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2条规定,交警李某在执法之时并未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敬礼,也未指挥申请人靠边停车,而任由身边的辅警蛮横地取走申请人的车钥匙,并直接在红绿灯路口对申请人作相应的处理程序。(二)、交警李某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程序,在未认真、完整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就简单粗暴地以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这种踢皮球的方式来敷衍应付申请人,甚至在申请人要求其释明具体处罚法律依据的时候,竟然回复申请人自行上网百度搜索相关法律条文,态度蛮横至极。二、申请人的道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交警李某作出的50元罚款处罚属于顶格处罚,该处罚结果明显倚重,缺乏公正性、客观性。申请人驾驶电动车途经的双龙南街渤海银行门口的非机动车道路段路面宽阔、且无相应的禁止逆行标志或单行道标志,申请人并非主动恶意地实施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行为也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故申请人的情节应属轻微,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完全可以对申请人处警告处罚,而不应按顶格最高标准直接作出50元罚款的处罚结果,这种处罚结果显然脱离了申请人的违法实际情况,缺乏应有的公正性、合法性。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次民警李某对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请求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证据截图资料,可清晰反映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双龙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东侧非机动车道供非机动车由南往北行驶)至环城南街路口时被执勤人员拦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适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对申请人处50元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其情节轻微不应顶格处罚等相关情况,针对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裁量幅度,因此申请人的申诉不予以采纳。此外,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民警执法行为存在违规及未听取申请人申辩等内容,被申请人在调查该复议案件时调取了路段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现场执法过程文明,告知内容完整清晰,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之情形,同时,根据视频证据证实,申请人在现场执勤人员引导其靠边停车时存在佯装配合却突然猛打方向加速逃窜(被及时制止),同时在民警已明确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条款时却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因此,申请人显然丝毫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存在明显的妨碍正常执勤执法的情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证据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人民警察证、执法音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法律法规条款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9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防盗登记号为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沿双龙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双龙南街与环城南路路口时,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着制式警服向申请人出示了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对申请人给予50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予以签名。执勤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证据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人民警察证、执法音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二、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五十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