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0514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成文时间: | 2020-07-23 00:0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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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7-23 00:08:5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10号 |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房屋被采取断水、断电,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立案查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2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月1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同年3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某某村古后路某某弄某某号依法建有房屋。现因村改造及环境整治面临搬迁,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房屋于2017年6月20日被停水、停电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2017年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断水、断电行为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至申请人递交复议申请时未立案查处也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使用停水、停电方式迫使申请人签署补偿协议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立案查处,也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立案查处,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永康县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凭证、邮件跟踪信息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被采取断水、断电,妨碍申请人正常生活,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但该申请书无明确的查处对象。经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某某村古后路某某弄某某号,属原古山镇后塘弄工业区。因该区块存在不符规划、违法建设、无安全保障、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后塘弄某某村于2016年9月召集各户主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谈论决定启动工业区改造,拆除原有相关建筑,并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后,该村发布《公告》,要求工业区各户主在2017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报名签订拆除协议,6月19日前清空房屋全部物件,并定于6月20日进行停水停电。为确保工业区改造安全推进,该村对全区块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涉及工业区改造范围的共有50多户,除申请人和吴振良两户,其余均已与后塘弄某某村签订拆除协议并已将各自房屋拆除完毕。11月17日,申请人向永康市信访局信访,反映“村里违章拆迁、村主任以各种违法行为来逼迫该区域村民以违章拆迁低额补偿签订协议,私自断水断电”,要求帮助解决。12月20日,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回复。市政府已责成古山镇就查处申请进一步调查,妥善处理。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系违法建筑。2017年11月22日,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不服已向法院起诉。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没有明确的查处对象,调查结果显示断水断电的行为系村级组织的管理活动,且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后又于2017年11月17日进行信访,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引用相关依据说明其房屋属“征地拆迁”的证明目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通告照片、会议记录照片、公告照片、工业区俯瞰照片、信访登记系统截图、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某某村古后路某某弄某某号。属原古山镇后塘弄工业区。因该区块存在不符规划、违法建设、无安全保障、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后塘弄某某村于2016年9月召集各户主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谈论决定启动工业区改造,拆除原有相关建筑,并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6月12日,该村发布《公告》,要求工业区各户主在2017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报名签订拆除协议,6月19日前清空房屋全部物件,并定于6月20日进行停水停电。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房屋被采取断水、断电,妨碍申请人正常生活,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1月17日,申请人向永康市信访局信访,反映“1、后塘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违章建房,修建围墙。2、村里违章拆迁,村主任以各种违法行为来逼迫该区域村民以违章拆迁低额补偿签订协议,私自断水断电。3、村账目不公开,村里工程设施没有公开竞标,要帮助解决。”12月20日,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回复。主要内容:关于村长违章修建围墙问题。经核实:后塘一村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吴响强现住房主屋经批准建造,其旁边有10余户农户也已建房,主屋也是经批准的,在他们的住屋后面(靠山)有空地,几年前与村里达成口头协议,由用户围墙暂时使用,一旦村里有规划要无条件拆除,由村统一规划使用。现围墙屋顶已经拆除,空闲等村里统一安排。关于违章拆迁问题。经核实:你所反映的违章拆迁指后塘一村原工业区拆迁,该工业区拆迁问题以前已有回复。你村原工业区经多年形成,整个工业区内严重存在不顾规划、大面积违章、安全无保障、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这些都是与我镇正在开展的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背道而驰的。你村的工业区都是非法建设的,工业区改造是后塘弄某某村新农村建设的利村利民的项目之一。在这一项工作中,村干部既顾到了村里建设的大方向,同时兼顾了工业区用户的利益,改造后最大的得利者将是你们后塘一村的村民。你村工业区原有建筑都是非法建设的,该工业区改造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大力支持。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推进,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收取2000元/平方米,用于拆除、清运、破山、安置后的水、电、主要道路、绿化、办理相关手续等费用(不存在信中所说的标底);(2)村里对曾经收取过400元/间基础平整费用的面积,拆除时对现有的地上建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偿,面积按照48平方米/间计算,具体是一至二层300元/平方米,三层50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700元/平方米。依此类推。擅自扩建未曾收取400元/间基础平整费用的面积无偿拆除。(3)拆除后对符合农村住房批基标准的户(一户一宅)进行审批安置,安置时实行先拆先安置的原则。目前工业区改造方案推进基本顺利,工业区中的50多户“业主”只有2户未与村签订相关协议(其中包括你户),在拆除行动中,为确保施工安全必须对水电设施进行拆除,不是针对你户,请你在兼顾个人利益的同时多支持村里的工作。关于村账目、工程问题。经核实:后塘一村的账目都是按照规定每季度一次在村公开栏内进行公布的;村里的工程建设也是按规定进行投标后建设的。若你有不同意见,可凭证据,向纪委反映情况。2018年2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通告照片、会议记录照片、公告照片、工业区俯瞰照片、房屋室内现状照片、信访登记系统截图、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查处申请书、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跟踪信息列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以《查处申请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停水停电,逼迫搬迁等行为”的申请,其实质是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