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诉举报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手套一案,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12日作出“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 金J18048号”。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表述为“你反映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存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目录产品问题的申诉举报,本局已按期受理。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1、你所举报的产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被申请人回复称“你所举报的产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浸塑手套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单元的浸塑手套中,浸塑手套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明细目录之列,浸塑手套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围,被申请人称“你所举报的产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存在行政执法错误。综上所述,请求撤销申请人作出的“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商品照片、申诉/举报信、网购订单信息截图、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处理基本情况。2018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金东区质监局转办的申请人有关“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防护手套”的投诉举报信后,于6月22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电商销售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7月6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8月3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贸产品销售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均由东阳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代工贴牌(商标为“ FINDER”)生产,在其店铺和仓库现场检查发现所有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均为外文标注,投诉举报所指向的防护手套名称也为外文标识,未标注相关执行标准。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订单信息网页截图显示,该防护手套名称标注为:“某某工地劳保用品批发防护丁腈浸胶手套劳保手套”;手套用途标注为:“用于汽车制造、搬运、维修、工地建筑等”。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被申请人召集相关业务处室集体研究,认定其为一款普通的乳胶棉纱劳保手套,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不予以立案。2018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办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二、该防护手套无需取证的依据。一是从产品名称上来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该产品称为“浸塑手套”,而在订单网页上显示货品名称为“浸胶手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32个产品单元,其中第27单元是“浸塑手套”是需要取证的产品,其执行的产品标准为GB/T18843-2002,浸塑手套标准定义描述为“直接将手型模具或套上棉毛衬里的手塑模具浸入液态塑料中,然后取出,经固化、干燥、脱模的方法制成的手套”。而申请人购买并申诉的“浸胶手套”显然不符合“浸塑手套”的定义,故不需要取证。二是从产品用途来看。申请人申诉的防护手套用途标注为“用于汽车制造、搬运、维修、工地建筑等”,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品的总称”。申请人申诉的防护手套并不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故不需要取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核查,处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回复内容合理、合法,请予以维持,并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诉/举报信、申请人身份证、邮寄信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2份申诉举报告知书及EMS邮寄面单、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及EMS邮寄面单、国家质检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浸塑手套”定义的页面截图、网购订单信息及产品页面截图、被申请人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解释的答复、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申诉/举报材料,反映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防护手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阿里巴巴经营的“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店铺销售防护手套,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予以受理的告知书。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主要内容为“1.你所举报的产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2.被申诉人认为被举报产品不存在‘无证生产销售’的情况,书面明确拒绝接受赔偿调解”。9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回复材料。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载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品的总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32个产品单元”,其中第27个产品单元为“浸塑手套”。浸塑手套的定义为“直接将手型模具或套上棉毛衬里的手塑模具浸入液态塑料中,然后取出,经固化、干燥、脱膜的方法制成的手套”。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名称标注为“某某工地劳保用品批发防护丁腈浸胶手套”,在产品介绍中标注为“优质乳胶棉纱劳保手套”,手套用途标注为“用于汽车制造、搬运、维修、工地建筑等”。
以上事实有商品照片、申诉/举报信、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邮寄信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2份申诉举报告知书及EMS邮寄面单、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金J18048号)及EMS邮寄面单、国家质检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浸塑手套”定义的页面截图、网购订单信息及产品页面截图、被申请人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解释的答复、金华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购买的涉案手套为浸胶手套,从产品名称及其用途来看,都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浸塑手套”的标准及其定义。被申请人经过受理调查,作出举报产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手套为浸塑手套、被申请人认定该手套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范围属于行政执法错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J18048号《申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