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0977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09:27: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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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9-16 09:27:5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征字﹝2017﹞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月5日收悉。经审查,发现该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遂于同月9日发送补正通知书(〔2018〕金政复补字第2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同月11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月2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18年3月9日决定延期审理30日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延期审理通知书。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鉴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4月8日决定依法中止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审理,2019年12月2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武政征字[2017]第1号,第2号,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11月17日作出第4号,第5号征收决定。上述征收共分四大区块,十个地块,红线面积50.7万平方,征收建筑面积约53.8万平方,其中个人住宅约45.2万平方,涉及被征收人3400多户。全部位于县城核心区,涉及白洋、壶山、熟溪三个街道,程王处、下王宅、鸣阳、齐心、溪南五个社区和程王处、下王宅、鸣阳、齐心、溪南、熟溪六个经济合作社。明确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是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8日。申请人的房屋二幢,坐落在武义县沈宅巷16号,房权证武字第00104224号,第00101195号,该地块属于武政告[2017]31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范围,具体为G地块,为全县最最核心地段。
申请人认为,被征收人作出的武政征字[2017]第5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且补偿标准过低,从程序和实体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省条例意见)和国务院作出的有关征收拆迁方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申请复议。
一、违法事实有:上述提到1至5号《征收决定》涉及的土地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那么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的征用(收)或集体土地上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也不能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适用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因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定征收程序。同时上述集体土地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批复)。所以不同性质的土地在一个《征收决定》中作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情形在各级法院判决及国务院裁决确认违法并撤销的案例有许多,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2017年7月份被申请人方征收工作人员在G地块向被拆迁户含申请人征询是否同意征收意见时,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部分同意拆迁的征询意见表:欺骗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告诉被拆迁户安置房回迁,原地安置。二、工作人员联系被拆迁人时都称:其他拆迁户都同意拆迁了,就你几户不同意或就你几户没签字。上述若被申请人否认则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至于《征询意见表》没有标明安置地点就是被申请人误导被拆迁人的招数与征收目的相违背,申请人建议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向征收工作人员,特别是被征收人调查,了解。在《征询意见表》填写时对安置房安置地点是如何承诺的。现被申请人公布的《安置房》地址为异地安置,与《征询意见》时承诺的原地安置,回迁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省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也没有将调查的结果告之被征收人,从未公布该数据,更没有进行任何公告。三、《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一、总则(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公布,事实上被申请人没有公布。建议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将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寄给被申请人之前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去查看是否有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已在征收决定之前公布的事实。反正申请人是没有看到过张贴,也没有听说过有公布。四、《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四)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数据,金额等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违反了《省条例意见》。二、(四)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征收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等要求。现实为《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并没有: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等内容描述。因没有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数据怎能自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无任何证据明征收补偿与安置的费用足额到位了。同时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五、《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二、征收补偿:“(一)2.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奖励等费用”。没有讲明具体的支付时间或在什么情况下支付,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违法。“(一)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没有讲明怎样支付差额,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间支付差额。违法。《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结清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里所指的房屋为现房安置。提供现房安置时结清房屋价值的差价完全正确。但是本《征收决定》的安置房全部为期房,且要三年以后才交付安置房。被申请人历年来对“结算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的操作方式为:假如18年1月1日拆迁协议生效:协议约定房屋补偿费用100万。调换的安置期房价值95万则在协议生效数日内支付补偿费用:100万元-95万=5万。即95万元要提前扣去,等待几年后才获得安置房,申请人也向征收指挥部人员咨询,结算差价的时点,指挥部人员明确回复:支付补偿费用时要先扣除安置期房的价值数额,并多退少补。故简单的以“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违法,违反了《条例》第一条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定条例宗旨,《条例》第二条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依据第一条和第二条可知整个征收补偿安置,支付补偿款的时间点都属于第一条的补偿活动,都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提前三年以上收取被征收人的期房房款是显失公平公正的是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与征收目的相违背,与公平补偿相违背。老百姓在社会上购买商品房期房是有许许多多优惠条件的:如:预交订金时付1万元抵10万元,预付2万元抵20万元,价格:为开盘价的九折计算,预付款也只需支付房价的20%-50%左右,且已支付的房款到开盘期间开发商会支付月息1%-2%的利息等。被申请人应当明白一个道理,即安置房的期房价格低于市场价并不是被申请人有什么优惠措施让利给被拆迁人,而是因为被拆迁的房屋补偿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因拆迁房、安置房的评估方式要基本一致才导致的,期房安置对被拆迁人已经极不公平的,不能在支付补偿费用时又抵扣几年以后才可交付的安置房房款,造成对被征收人多重不合理,不合法,增加被征收人负担。因为在签协议时就已选定货币还是房屋安置,假设三年后期房安置交付时评估价格为1万,而同类房屋,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己降到只需要8千元,那么被拆迁人又不能退房,因安置房的钱早几年就已被收取,吃亏的只有被拆迁人,所以补偿方案中必须制定:期房交付时因市场房价下跌,被拆迁入可以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若提前交付安置房资金的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连本带利归还被拆迁人才符合《条例》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查阅了外地对安置房为期房的对差价结算时间点:百度:《地铁9号线涉及滨苑小区9-13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部分(二)产权调换: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为现房和期房。4 (2)被征收人应于办理安置房入伙手续前结清差价。另外(条例)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故应当明确先将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其它结算差价的时间为安置房交付时或交付前几天。否则就是违法。六、《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二、征收补偿(二)1.住宅用房为公寓式住宅房屋,根据武义县历年来征收安置政策,非公寓式房屋征收的都是可以选择非公寓式房屋安置。之前受欢迎的政策应该延续。应当有非公寓式房屋安置。否则就是违法。因为《条例》有一个总精神是不降低被拆迁户原有的生活水平。高层建筑并不是人人喜欢,高层建筑的各种风险,危险大大高于非公寓式房屋,且被申请人之前还没有用完的,现在空置着的非公寓式安置用房还有许多许多,理应拿出来让非公寓式房屋被征收户做安置房进行安置。2.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数量、周转用房情况。违法。首先《条例》21条: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这里的房屋当然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现房。《条例》并没有授权被申请人可以用期房安置,整个《条例》没有期房二字,所以补偿方案只能用现房安置,同时《省条例》第十条: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该处的应当就是必须。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所以期房安置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安置,若期房安置的则一定是要在改建地段交付安置房才有合理性,就近地段或异地安置用期房是不合法,《国务院条例》2l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故理应提供改建地段房屋安置,除非征收人,被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依据,并保证改建地段不建造房屋或无法建造房屋的原因等等,那也应该退其次安置到就近地段,就近地段应该理解为G区块地段范围,除非整个G区块不建房屋,全部改为旧城区改建之外的公共利益建设。那《征收决定》征收目的及理由也应该更改为:《条例》第八条(一)至四的需要了。再退一步讲G区块不能安置,那么安置到F区块,E区块才属于就近地段呀。虽然G区块为全县最中心的黄金位置,申请人拆迁房离县政府大门口50米左右,离全县最中心的十字街口100余米,离江边50米内凭什么就不能原地安置或整个G区块范围内安置呢,为什么一定要安置到城外呢(过去的说法过了熟溪江就属于城外,申请人家老房产证四至记载南为城脚路,就是城内的城墙边),征收的目的不能变味,更不能演变成商业开发的事实,所以补偿方案中安置房地址是否有改建地段回迁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便是考查项目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法律点,如果没有,涉案征收补偿行为就是违法。关于E地块,F地块调换房屋位于下王宅鸣阳安置区和程王处安置区,G地块调换房屋为位于溪南安置区。该三个征收地块中大部分是集体土地,这些集体土地的征收都没有经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就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补偿方案》都提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征收方或被申请人就能保证三个安置房区块的补偿协议都会生效,能保证该三个安置房征收区块的征收决定不被确认违法,被撤销,被叫停吗,这些安置房区块必要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集体土地的征收等必须有的文件都有了吗。三个安置区块的集体土地是否已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履行合法手续。现状为该三个所谓的安置房区块的产权目前绝大部分与征收人,被申请人无关联,一切都是未知数,都是待定的,被申请人不能把不确定的事实,事项当成已确定事项来看待。关于交付安置房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交房时间自安置区块内的被征收人房屋全部腾空之日起36个月内。”该规定违反了《省条例》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新建高层建筑的为36个月。所以被申请人规定的安置区块内的被征收人房屋全部腾空之月起36个月内与《省条例》的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不符,违法。要知道整个征收区块房屋全部腾空并不是某个被拆迁人可以决定的,全部腾空的时间三年、五年、十年或更长都有可能,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新闻。36个月内与《省条例》二十四个月也不相符(安置期房有多层房屋做安置房屋的)。申请人实在想不通为什么《征收决定》制定的内容不往被征收人有利的方面去考虑。被申请人的安置区块内的房屋全部腾空之月起36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的规定,令所有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数千户被征收人对交付安置房时间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应该确认《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补偿方案》为期房安置,那么什么是期房?期房是指还在建设中的房子,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至少是已完成各种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程序上已经合法。而《补偿方案》中所谓的期房一切为零,只是空气连图纸、沙盘都没有,看不见,摸不着,显然也不符合期房的要求,所以所谓的期房在《征收决定》作出时也是违法的。七、《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二、征收补偿(二)2.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数量,周转房情况。但是方案中只有这么一个标题,对周转房有关的安排就没有任何内容了,未作出安排了,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剥夺了被征收人对周转用房使用的选择权。同时违反了《省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因周转房事项未做安排,故违法。八、2017年11月14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了:《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一批)》序号共有124号:其中序号94、95、为本《征收决定》F、E地块,安置房250+250=500套。序号96、97为本《征收决定》的G地块即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区块计划开工安置住房套数为60+70=130套,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事实为本《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地块已获批准建设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数量为630套,这些改建地段的安置房为什么不在该《征收决定》中体现呢,为什么这些己获批准建设的安置房不优先安置改建地段的被拆迁户呢,该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征收目的。征收首先应当保障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九、众所周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高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但征收人和被申请人为了减少征收与安置费用的支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与《集体土地》补偿政策结合起来使用,采用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对征收人有利就采用《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该做法严重损害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不能得到合法的、公平的补偿,所以两种土地性质征收依法律规定必须分开采用两套不同征收法律和征收程序征收流程。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申请人的损害。上述操作方法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属违法的。综上所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已严重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同时严重侵犯,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权证武字第00104224号及第00101195号、《公证书》、《证明》、《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营业执照内容填写表、倪苏仙身份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2017年11月9日及2017年11月20日《今日武义》报纸原件(含武政告﹝2017﹞27、28、29、30、31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武义县城中村改造问题解答》、《武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手册》、武义新闻网文章、《武义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解读(一)》、熟溪街道熟溪区块网格作战图、城中村改造确权评估工作完成进度表、《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一批)》、《征收征询意见表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武政告﹝2017﹞19号公告的意见反馈》、《参加听证申请书》、EMS邮寄面单、《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铁9号线涉及滨苑小区9-13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的征收主体为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5)项之规定,本次征收目的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活居住环境,加快市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区块进行旧城区改建,以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武义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房屋征收部门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了征收范围内的旧城区改建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该征收范围内的旧城区改建工作于2017年初纳入武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在2017年2月17日经武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被申请人在房屋拟征收范围确定后,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有改建意愿。房屋征收部门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组织了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2017年8月7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未少于30日。并于2017年10月9日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公布。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申请人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因本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较多,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2017年11月17日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户名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改壶山下街区块房屋征收专户,开户银行为武义工行,账号:120806002900****某某,根据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数情况专款存入资金2.2亿元。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后于2017年11月20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征收的具体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二)作出《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的程序正当。作出征收决定的过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各项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1.《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土地,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武政告﹝2017﹞3l号)也明确了征收的是该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没有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申请人所述的不同性质的土地在一个征收决定内作出的情况不符。2. 90%以上的被征收户有旧城区改建的意愿,申请人所述的欺骗事实并不存在。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双证齐全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需要确权的被征收房屋等确权工作结束后再予公布,与申请人所述不符。4.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因涉及的被征收户较多,被申请人已充分考虑了整个征收情况,确实没有条件全部提供现房安置的情况下才选择期房安置,并且在36个月内的等待期内提供了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补助。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现房安置,被申请人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供期房安置符合法律规定。6.本次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中没有非公寓式房屋安置符合《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申请人要求以非公寓式房屋安置不符合现实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因本次产权调换房屋均为公寓式住宅,属于高层建筑,交房时间规定在自安置区块内的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日起36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7.《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并没有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供周转用房的规定。根据我县目前的条件,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但也推出了针对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人性化政策。8.对于申请人提出的G地块的棚户区安置房问题,当时仅是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计划报批,后续安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动,不属于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安置区。G地块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溪南安置区的期房,位于熟溪河两岸,属于就近安置的市中心地块,申请人所述不符合事实情况。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集体土地房屋纳入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靠拢,并不是申请人所述的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与集体土地上补偿政策结合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第5号)的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武政发﹝2016﹞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2﹞96号)、《武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武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武义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6﹞106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7﹞4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义县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的批复》(武政发﹝2013﹞137号)、《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公布表(第一批)》及张贴照片、《E、F、G区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户征询意见汇总表》、《入户调查参考资料》、《会议记录》、2017年8月7日及2017年10月9日《今日武义》报纸(含《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溪南H、I、J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武义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批稿)》、《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回单及进账单、《武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6号及17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5号)、2017年11月20日《今日武义》报纸(含武政告﹝2017﹞31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武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县域总体规划》)。2013年12月30日,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文件,同意《武义县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以下简称《环卫专项规划》)。2016年4月21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印发《武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分区块、分阶段,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旧小区改造,完善市政道路交通网络建设,更新武义中心城区,实现‘街区、商区、景区’有机融合发展”。2016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2月7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其中项目包括壶山上街路面及两侧危房改造、县城棚户区改造。2017年2月17日,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关于武义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经武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在该报告中提出了“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旧小区改造。加强设计管理,完成新一轮县域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城区重点区块城市设计。推进旧城改造,启动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2017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就《武义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召开讨论会。2017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就中标公司入户调查相关事项召开协调会,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调查内容有房屋基本情况调查、房屋产权确认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2017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在《今日武义》上发布《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在《今日武义》上发布《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武政告﹝2017﹞19号)及该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就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会。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就城中村改造召开政策讨论会。2017年9月,浙江创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武义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批稿)》,其中载明“可以判定本决策的初始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中风险’”。201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在《今日武义》上发布《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武政告﹝2017﹞25号),对主要问题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作了公开答复。2017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就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合法性召开讨论会。2017年11月7日,武义县十六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征收决定。2017年11月15日,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专户补偿资金落实到位。2017年11月17日,武义县十六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下王宅、鸣阳、壶山下街五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武政征字﹝2017﹞5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活居住环境,加快市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区块进行旧城区改建,决定征收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并收回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件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2017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第一批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在齐心社区及签约现场宣传栏上进行张贴公布。同日,被申请人在《今日武义》上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武政告﹝2017﹞31号)及附件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并载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沈宅巷16号的房屋及其父亲(已故)所有的同样坐落于上述地址的房屋均在本次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决定》确定的G地块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E、F、G地块征收范围内共有房产土地证496本,被申请人以房产土地证为单位统计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向权证人发出《征询意见表》488份,部分未收回,收回的共有472份,其中同意450份,同意率90.73%。E、F、G地块征收范围内共有622户(一本权证下可能存在多户情形),入户调查时登记签名598户、未签名24户,签名率96.14%。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房权证武字第00104224号及第00101195号、《公证书》、《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武政发﹝2016﹞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2﹞96号)、《武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武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武义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6﹞106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2017年武义县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7﹞4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义县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的批复》(武政发﹝2013﹞137号)、《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公布表(第一批)》及张贴照片、《E、F、G区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户征询意见汇总表》、《入户调查参考资料》、《会议记录》、2017年8月7日及2017年10月9日《今日武义》报纸(含《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溪南H、I、J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武义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批稿)》、《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回单及进账单、《武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6号及17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5号)、2017年11月20日《今日武义》报纸(含武政告﹝2017﹞31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改造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权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武义县壶山下街E、F、G地块改造项目用地属城镇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城中村、棚户区、旧小区改造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被纳入武义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2017年2月17日经武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壶山上街路面及两侧危房改造项目和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被申请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予以公布,向E、F、G地块内被征收人征求了意愿,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数比例超过90%,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在对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公布。涉案《征收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已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征收决定》在作出后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内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基本到位,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作出之日,鉴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布时间,且公布时间未晚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切实督促工作部门规范相关工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武政征字﹝2017﹞5号《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