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099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09:5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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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9-16 09:57:1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166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16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金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8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案件。相关申请材料复议机构于2019年8月2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9月2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2019〕金政复补字第41号)。9月10日,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16日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月23日,复议机构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出售胸部按摩精油一事,订单编号:某某,第三人销售的“胸部按摩精油”该商品在广告页面及产品标题宣称其产品紧致提升有丰胸效果,诱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具有美乳丰乳效果,其实该产品只是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美乳美体的效果,不属于特殊化妆品,第三人将普通化妆品当做特殊化妆品销售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后,至2019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因投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调解,故终止调解。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因为消费纠纷太小不至于依法查处?该产品虽金额不大,但商家销售数量巨多,将普通化妆品当做特殊化妆品,销售全国各地,构成虚假广告罪,应该追究到底。查清不法商家销售问题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27日在12315平台提交被申请人要求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及个人信息,说明了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却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积极收集第三人证据,也未对第三人依法处理,反而借口无法进行调解而结案,属于违法办结本案。1.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且申请人已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在12315平台登记,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节第20条至45条积极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而非在无法调解后直接办结该案。被申请人涉嫌包庇违法商家。2.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最后结案。结案反馈顾名思义是案件办结后才能反馈给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在并未办结案件的情况下,违法办结案件,是躲避12315的数据监控,还是为了提高其的案件办结效率?申请人请求复议单位依法查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网购订单截图、投诉详情信息截图、产品包装照片、天猫产品页面截图、申请人身份证、第三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置。2019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在该材料中申请人含有“退货、退还货款”等诉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5日向申请人制发《消费投诉受理通知书》(金市监开西诉受〔2019〕01080501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2019年8月14日,因申请人未提出正当理由,未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消费调解。至此,被申请人依法完成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置。在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申请人声称被举报人“将普通化妆品当做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问题类型为“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期限为60个工作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正在办理过程中,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错误地将被申请人8月14日的“终止消费调解决定”理解为“结案反馈”,就被申请人的调解行为提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消费投诉受理通知书》(金市监开西诉受〔2019〕01080501号)、EMS邮寄面单及邮件查询情况、短信管理平台截图、《举报查处回复告知书》(金市监开举回〔2019〕1011号)及邮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三人称:第三人在天猫平台销售的产品品名善材盈韵紧致按摩精油所有的宣传都是正规的宣传,页面中写的是紧致提升,和申请人所说的第三人是夸大宣传为丰胸美乳,这个完全是2个概念,在日常的护肤品术语中,紧致提升的意思是让肌肤更加的紧致,而申请人投诉第三人是增大丰满,这个是申请人在主观意义上进行混淆2个概念,断章取义。在产品的包装盒上也完全没有申请人所说的丰胸美乳等宣传词语;另外投诉后第三人也对此也进行了调整,去掉相关的词语以防其他消费者主观的混淆概念。第三,第三人在产品电脑端下面页面也进行了相关的广告法声明,如果真正的产生了误导、歧义、联想,第三人愿意承担退换货,积极处理问题。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三人店铺广告法页面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在第三人经营的天猫网上店铺购买了“善材”盈韵养护按摩精油。2019年7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消费投诉,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诱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具有美乳丰乳效果,将普通化妆品当做特殊化妆品销售属于违法行为,请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另外诉求内容为: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消费投诉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申请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请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12时前到指定地点参加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将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于8月14日通过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终止调解即是整个投诉举报的最终查处结果,属于违法办结案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针对申请人关于第三人涉嫌违法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举报查处回复告知书》(金市监开举回〔2019〕1011号)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查处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案号:〔2019〕金政复字第210号)。
以上事实有网购订单截图、产品包装照片、天猫产品页面截图、申请人身份证、第三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消费投诉受理通知书》(金市监开西诉受〔2019〕01080501号)、EMS邮寄面单及邮件查询情况、短信管理平台截图、《举报查处回复告知书》(金市监开举回〔2019〕1011号)及邮寄情况、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三人店铺广告法页面截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2019〕金政复字第210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结合被申请人后续作出的《举报查处回复告知书》,申请人关于“违法办结案件”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终止调解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