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51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10:1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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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9-16 10:10:06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08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0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22日21点46分被贴。金华车位和车辆本就不平衡,晚上还贴。强烈要求9点,停消防通道可以临时停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10月22日21时46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三意街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停放位置未施划有停车泊位,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占用人行道,其行为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于车辆浙G某某的侧门玻璃,并对该机动车的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执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所有罚没款上缴至政府财政专项账户。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G某某的机动车停放在三意街路段的人行道上,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21时46分许,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遂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浙G某某车辆停放的现场照片及勘查照片看,车辆左侧路面施划有非机动车泊位线,车辆右、前两侧均无停车泊位线条,该位置不具备停车泊位特征。
以上事实有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