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52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10:1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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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9-16 10:10:36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09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09号
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予以限期准确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收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为切实保障个人利益,针对申请人建设岭头某某号边房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8月26日签收申请文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予以答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答复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详细说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9第014号)、房屋照片、关于补交房产申报有关证件补办手续的通知、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证明、《听证笔录》、邮件查询信息、EMS邮寄面单、义乌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截图、义乌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部门公开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指南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的《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2019年10月某某日,被申请人收到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从申请人提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复印件(条形码:某某),仅能证明其向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且《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中受理机关名称为“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并非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描述的申请内容 ,也无须作出申请答复。另,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已于2019年9月2日作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1913号),并于同月5日邮寄至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EMS邮寄面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1913号)及EMS邮寄面单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在《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中,受理机关名称为“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2019年9月2日,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1913号)。9月5日,稠城街道办事处将上述答复邮寄申请人。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EMS邮寄面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1913号)及EMS邮寄面单、义乌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截图、义乌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部门公开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指南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心提交的《义乌市政务公开申请表》中载明受理机关名称为“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需履行答复职责的应是稠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并无应当答复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