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5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10:11:16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9-16 10:11:16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20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20号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某某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12月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8日15点,在和信路路段,申请人停在车位,可能办事有点急,没有仔细看车头前轮超线就走,等申请人回来开车的时候,发现车没了,后来找了半个多小时,才有人告诉申请人被执法局的拖走了,申请人觉得主观上没有错,停在车位内,但是有点超线,不是故意,行政执法局应该以告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是以拖车及罚款的形式来对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5月8日15时02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和信路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停放位置虽施划有停车泊位,但未按规定正常停放,超出泊位线,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超出泊位线占用人行道,其行为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于车辆浙G某某的侧门玻璃,并对该机动车的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笫(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申请人将车牌号浙G某某机动车停放在和信路路段的人行道上。15时02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停放位置超出停车泊位范围,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浙G某某车辆停放的现场照片看,该车辆左前部超出停车泊位范围,并侵占盲道,车辆后部距离泊位线尚有一段距离且没有其他设施影响车辆停放,案涉停车泊位能够满足涉案车辆的正常停放。
以上事实有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致车辆左前部超出停车泊位线划定的停车范围,占据了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区域并侵占盲道。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将涉案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