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60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计财处) | 成文时间: | 2020-09-16 14:15: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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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9-16 14:15:0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78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78号
申请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某某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不会是闯红灯。申请人原本是在等红灯,其路口人行道红灯倒计时变绿灯。申请人前面摩托车往前行驶。申请人在后面以为是绿灯了也就往前走了起来,行驶至路中间发现不对,是红灯。申请人就停下来了,等了大概五秒变成绿灯才通过的路口。以上所讲都是实情。本次行为应当是不按规定停车或者停车过线。申请人查遍交通安全法也没有找到本次属闯红灯的依据。申请人认为闯红灯应该具备以下三条:车越过停止线之前;到达中间;到达对面停止线三张照片才能为准。希望复议机关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正确。2019年9月8日17时28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行经金华市区东市街与丹光路交叉口处,在直行信号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该行为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所记录。该交通违法图片清晰反映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直行车道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和已越过停止线及反映继续往前位移的位置信息,体现出该车在直行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的位移情况。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此次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关于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术语的定义范畴。“闯红灯”属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闯红灯和越线停车实际都应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小型轿车越过停止线后继续往前行驶,有明显的继续位移过程,且被交通违法图片3所记录时该车行驶至路ロ中心附近位置,已属于闯红灯范畴。二、认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证据充分、符合规范。记录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图片由3张图片合成,分别反映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闯红灯的行为过程,分别是2019-9-8 17:27:59.276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1,2019-9-8 17:28:18.915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2,2019-9-8 17:28:22.714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机动车继续往前位移的图片3,交通违法图片清晰记录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上证据材料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三、对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适当、记分如实。申请人主动前来接受处理并申明系由其本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大队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违法证据图片、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17时28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东市北街与丹光路(南往北)直行加左转弯车道通行,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该过程被自动记录设备记录。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罚款并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图片反映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继续向前位移的情况,还反映了该车辆的车牌号码、被抓拍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应当是不按规定停车或者停车过线”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