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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64 发布机构: 办公室(计财处) 成文时间: 2020-09-16 1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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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9-16 14:24:1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8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8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6 14:24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83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参与推倒垃圾分类站点矮砖墙是因为三江街道办事处与天龙南国社区以及物业管理违法在先。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三江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当代华府小区推行垃圾分类站点并未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无相关部门的治理规划,也未征求居住在附近公众的意见,对单方面选点位置不进行任何公告通告且随意更改(在其街道办事处张贴的宣传图为东门入口银杏树下,此处在后续业主委员会讨论时以及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从垃圾收集处置角度规划都最为合适,但街道办事处后续施工时却又执意不在此),第一次施工改为东门13栋2单元入口西侧,施工到一半停工,第二次施工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在没有任何通知公告之下,三江街道办事处与其下属的天龙南国社区工作人员集城管执法人员,协警以及部分施工人员到当代华府小区悦庭11栋与13栋之间,将此两栋住宅之间休闲步行石阶边的景观休息台与绿化带强行进行敲毁铲除铺平,砍掉桂花树,开始搭建铁框架和堆砌砖墙。这些做法都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款,部分附近在家业主看到后持续进行论理,认为此处不适合设置垃圾点,但都被三江街道与天龙南国社区工作人员等众人拦在施工点外围,不愿意听取业主们的意见建议,强行施工,直至垃圾点的铁框架被搭建,砖墙被堆砌至约30CM左右高度才结束。晚上大部分业主下班回小区看到后都认为垃圾站点选点在此非常不合理而且事先不知情,物业没有尽责,不仅破坏了原有的景观建筑及绿化,也影响周边11、12、13、14四栋业主的正常休息与生活,且此位置没有可供清运车行驶的道路,对垃圾的清运也不适合,七嘴八舌中就一起将铁框架抬到物业门口,准备第二天与物业理论,此过程并未损坏铁框架与水泥地面,砖墙部位因尚未凝固在搬抬过程中翻塌。因以上事实引发的事件,根本原因是社区随意更改选址,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损坏砖墙。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胡某某(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重”,认定不当。申请人于9月11日晚回家时见到很多人围着新建的垃圾站点在议论,同时也感到很是吃惊,事先未有任何消息获知要在此设垃圾分类点,不仅破坏了较大面积的绿化及景观,而且距离周边楼非常接近,也是持反对意见,但没有长时间驻足,回家烧晚饭。晚饭后听到楼下嘈杂声又响起,遂下楼看看,其后听说让大家一起抬到物业门口,就上前抬了。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未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未牵头带头搬移垃圾站点的铁框架,何以认定为情节较重。第二天(2019年9月12日)上午,三江派出所打电话给一楼的业主金某某前往进行调查,至晚未归。申请人下班听说后与物业领导主动前往三江派出所配合调查,期待能调解解决此事,但这个配合调查一直到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凌晨2点才被允许回家。同日中午11时左右,三江派出所又打电话要求前一日的业主再次前往调查,申请人与其他业主仍积极配合一同前往,家人们都等着我们回家过中秋,可到晚上8时左右,被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12天,申请人当场要求联系律师,派出所不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正当权利被剥夺。另申请人是主动到三江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既使确实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垃圾分类利国利民,申请人并非也并未抵制垃圾分类,只是认为对投放点选址应该进行合理布局,精心规划,征询广大业主意见,这是一种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行为,是对三江街道与天龙南国社区某些公职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愿听取民心民声民意的霸道作风无奈之举,而非主观上的故意损坏行为。三、被申请人一未依据事件的前因后果,二在未获取损坏价值的认证,就认定情节较重,属于片面认定。社区到小区强拆强建的错误做法是引起事件的主要原因却搁置不提,只针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是强加于申请人的片面认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垃圾分类投放点分布图、关于当代华府东门垃圾分类投放点选址的报告、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转移垃圾分类点告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9月11日20时24分许,被申请人三江派出所接报案称:在当代华府东门,我是物业,刚发现我们这里有个垃圾分类点被人破坏了,请处理。接警后,三江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现场发现当代华府悦庭11栋、13栋之间绿化带处垃圾分类站点的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被损毁,经了解,系当代华府部分业主因不满垃圾分类站点建造在该处,故意将垃圾分类站点的设施损毁。随后三江派出所依法受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0时许,在三江街道当代华府小区悦庭11栋、13栋之间的绿化带处,申请人因不满垃圾分类站点建造在此处,伙同周某某、金某某等人将垃圾分类站点的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损毁,并将金属框架抬至小区中央花园物业附近处。鉴于以上事实,2019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对申请人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归案经过,被申请人等人的陈述和申辩,金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一、关于申请人提出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违法在先的问题。2019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对报案人及时进行询问,并接受了报警人提供的会议记录等材料。根据会议记录和附件材料看,当代华府小区中垃圾分类点位的选址系由天龙南国社区、当代华府业委会、当代华府物业共同商议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退一步讲,就算垃圾分类站点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对已建成的垃圾分类站点进行拆除。因此,申请人伙同他人擅自将垃圾分类站点的金属框架挪出并抬至小区中央花园物业附近,损坏垃圾分类站点的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提出系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违法在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认定申请人行为属情节较重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伙同周某某、金某某等人损毁了垃圾分类站点的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属结伙行为,情节较重。另外,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不属于申请人主动投案的情形,而且申请人在询问过程中未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更没有如实陈述同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故不能认定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天龙南国社区当代华府小区业委会会议记录材料、传唤证、现场勘查记录、金属框架照片、当代华府小区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告知视频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挂号信函收据、送达回执、人员身份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白天,三江街道当代华府小区悦庭11栋、13栋之间的绿化带处开始建造垃圾分类站点,以金属框架为主,地面铺设水泥,三边砌有矮砖墙。该点位选址由当代华府业委会、当代华府小区物业、天龙南国社区等共同商定。当天晚上,申请人因不满垃圾分类站点建在此处,伙同周某某、金某某等人将垃圾分类站点金属框架整体抬至小区中央花园物业附近,造成垃圾分类站点的矮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损毁。2019年9月11日20时24分,被申请人三江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当代华府东门我是物业,刚发现我们这里有个垃圾分类的点被人破坏了”。三江派出所于当日受案调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报案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接受了相关证据,依法传唤并分别对申请人及其他违法嫌疑人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未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捺印。2019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家属。行政拘留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垃圾分类投放点分布图、关于当代华府东门垃圾分类投放点选址的报告、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转移垃圾分类点告示、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天龙南国社区当代华府小区业委会会议记录材料、传唤证、现场勘查记录、金属框架照片、当代华府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告知视频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挂号信函收据、送达回执、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满小区垃圾分类站点的建造位置,伙同他人将垃圾分类站点金属框架整体抬出,损毁了站点的矮砖墙、金属框架、水泥地面等设施,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上述情形属于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结伙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邮寄通知申请人家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三江街道办事处与天龙南国社区以及物业管理违法在先的说法不能成为其故意损毁财物的正当合法理由。申请人经被申请人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关于“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