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079 发布机构: 办公室(计财处) 发文时间: 2020-09-17 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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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9-17 10:18:45 内容概述: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发布日期: 2020-09-17 10:18 来源: 办公室(计财处)

机构全称: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机构简称: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机构地址:地址:金华市胜利街508号(公交车26路、27路、32路、K35路市气象局站下);
联系方式:

0579-82329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机构职能: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简介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是经浙江省司法厅、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金华市司法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备全面办理各类经济、民事、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的资格和能力。公证处将秉持客观、公正的办证原则,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证的独特法律效力,尽最大的努力为金华市的改革开放、为金华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真诚欢迎金华市社会各界对我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提高我处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金华市民服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负责人:童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