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1020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1-09-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1-10-11 15:11:58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改革配套制度的通知 |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我局拟定了《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告知承诺制改革配套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2.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业务培训考核暂行办法
3.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金华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证明定义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动态管理原则
(一)全面梳理原则:各地各部门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二)“数据化”办理原则:办理行政事项所需的材料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替代;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现法定材料“数据化”办理。
(三)“容缺”办理原则:除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材料外,办理行政事项所需的自持材料无法当场提供的,可由申请人先行承诺后予以办理,通过现场检查或限时提交的方式替代。
三、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清单梳理原则逐项分析落实,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和部门协查需求清单。通过以“数据跑”替代“群众跑”的方式,逐步实现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承诺当场办、查询即刻办”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
需求部门和出具部门对相关材料是否纳入清单存在疑义或不同意见的,经双方部门沟通协调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由需求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后提交各县(市、区)无证明城市改革专班初审后提交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研究决定,市本级部门直接提交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研究决定。
四、动态调整工作流程
(一)提交审定
各部门在进行梳理后,应当以具体办事事项为主,逐项列明所需法定材料的核查方式,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和部门协查需求,提交县(市、区)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初审后报至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专班审定,市本级部门直接提交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审定。
(二)补充完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确定后,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专班召集金华市大数据局、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行应用场景的开发,对拟纳入清单管理的证明内容在系统中予以补充完善。
(三)编制汇总
对已开通核查途径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编制汇总,形成清单初稿。
(四)审议公布
清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已纳入清单管理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法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比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等,应当立即向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报告,并停止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梳理工作,单位“一把手”要精心部署,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承担起本单位事项梳理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清单梳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及材料,如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如需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的,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数字赋能。大数据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为告知承诺制数字化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核验平台的建设工作,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在以市政府督查室为督查主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两代表一委员”“改革体验官”队伍作用,对工作任务开展常态化、多层次、体验式的督查,及时反馈督查问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业务培训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审批办事的业务水平,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市域范围内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二、职责分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告知承诺制”改革业务培训、年度督查考核指标的统筹协调。
大数据部门负责提供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线上办理操作流程的技术支撑,以及培训考核协助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文明礼仪服务的培训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条线实施业务培训以及督查考核协助工作。
三、培训考核主体
培训责任主体:各告知承诺相关事项行政机关为业务均应明确单位内部培训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坚持全员培训与重点岗位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演练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责任主体: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牵头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涵盖大数据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等无证明城市改革专班重要成员。
四、培训考核方式
培训采用内部培训、外派培训等方式。
内部培训指各行政机关根据“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需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系统、实用的岗位业务培训。
外派培训指按照上级要求或为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组织适岗人员、业务骨干外出学习培训。
考核采取各县(市、区)背对背交叉考评的方式。
各县(市、区)成立考评小组,市司法局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筹分组,确保各县(市、区)开展交叉考评,同时市司法局派员参加各地考评工作,确保考评结果公平、公正、客观。
五、培训考核内容
培训考核内容必须适应“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际需求,突出“最多跑一次”改革、“无证明城市”改革以及“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理论和岗位服务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无证明城市”改革、 “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度设计、各类业务操作规程、窗口服务仪容仪表、行为举止与服务用语等。
六、培训考核管理
加强培训管理,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统计台账,详细记录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培训单位等。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评查结果发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纠正和追责,同时在年度考评中有所体现。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金华市告知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承诺履行情况监督,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的承诺制办理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定义
本办法适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办事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事中核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审批办事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事后核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审批办事时所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承诺前信用查询、承诺后推送核查、核查后信用衔接的办理模式,制定清楚规范的办事指南、文书模板和工作流程。
(一)各行政机关要制作要素齐备的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自愿在承诺书中签字,明确其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应当按照无证明程序办理。
(三)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对承诺制办理的事项进行核查,凡是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处置和反馈。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信用状况和事项特点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风险高的事项、信用分数低的申请人重点核查,对于风险低、信用分数高的可以免于核查。
(一)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1.在线核查:通过数据查询核验系统进行查询、发起核验,实施在线核查。
2.现场核查: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本行政机关监管科室,生成指派任务后开展现场核查。
3.协助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途径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4.网格员核查:对于适用承诺方式先予办理的事项中申请人自持的相关材料,可提交网格员进行核查并获取。
对免于核查事项,各行政机关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核查职责
各行政机关及人员应及时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到相关系统中,作为审批材料附件。
1.在线核查的,各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及时进行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2.现场核查的,各行政机关要及时推送核查任务到本部门监管科室,监管科室在收到监管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进行现场检查的,各行政机关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核查扰民。
3.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4.网格员核查的,网格员在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反馈。
四、虚假承诺的惩戒
各行政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及时查处、反馈,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采取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五、公示与监管
各行政机关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各行政机关单位和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