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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79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3-16 1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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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3-16 17:19:4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1-03-16 17:19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1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三人:沈某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重新处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收悉。因存在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本机关于3月17日依法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4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15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书面材料。4月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9月1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办完登记后门卫拨通了办案民警李某某的电话,申请人告诉他是送证据材料来的请他接收,被李某某拒绝。过了十几分钟李某某下来了,门卫的大姐和他一起把申请人扶到信访大厅内叫申请人休息,申请人还继续跟李某某理论。过了一会儿郑某某的丈夫来了,也是来交证据的。9时后申请人等三人都在,李某某接到了第三人的电话,告诉她在信访大厅。之后李某某给郑某某的丈夫在电脑上办完了接收手续后,李某某走了。第三人也没有来,申请人和郑某某的丈夫还在,第三人进来过,问小李去哪里了,郑某某丈夫告诉她去办公室。那时已过9点30分,第三人去了李某某的办公室后,郑某某丈夫走了。不知道李某某跟第三人说了些什么,第三人一进门就公然大骂,申请人一直没吭气随她骂,后来骂到申请人儿子头上,申请人回敬了一句,“我儿子与你有什么关系了”,这时信访科余某某出来把第三人赶走了,叫申请人坐在那里好了。2019年9月17日晚申请人发现第三人的恐吓微信,受刺激后导致申请人心脏病复发。2019年9月26日下午在江南分局信访科,申请人把证据资料交给了施警官她做了监控记录。申请人做了3次笔录,第1次,2019年9月25日下午,在江南公安分局信访科,余某某做的。第2次,2019年11月26日下午在江南公安分局信访科,张某某做的。第3次笔录,2019年12月17日下午在三江派出所2楼办公室,张民警做的。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情节特别轻微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与事实不符。1、2019年9月11日9时许,在被申请人信访科接待大厅内申请人与第三人没有发生口角。2、第三人竟然在公共场所,被申请人信访大厅内进行公然辱骂,骂申请人全家均为骗子。3、第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9月17日晚发恐吓微信威胁申请人,叫客户们都来找你老骗子,并与业务员舒某某串供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成2019年9月17日第三人又通过微信好友验证消息辱骂申请人为“老骗子”。4、隐瞒发恐吓微信后,导致申请人心脏病复发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1)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决定给予第三人不予处罚决定。第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行为不属于这种情节,被申请人用这一条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明显是包庇行为,帮她逃脱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例行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2**号]、微信截图《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心电图、身份证、法律条文摘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三江所接申请人来所报案称,其在9月11日被第三人在金华市江南分局信访科大厅辱骂了。经了解,系申请人在金华市江南分局信访接待大厅被第三人公然辱骂,第三人称其全家都是骗子。接到报案后,被申请人迅速对该案件进行受理,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查明,申请人的丈夫系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被申请人调查,第三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其在向公司投入资金的同时也对外非法吸收他人的钱财。后公司资金链断裂,第三人不仅本人的资金无法拿回,自己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其因故认为自己被申请人丈夫等人欺骗。2019年9月11日9时许,第三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恰逢申请人也在江南分局信访接待大厅,二人相遇后在接待大厅内发生口角,期间第三人对申请人公然辱骂,骂其全家均为骗子。后第三人又通过微信好友验证信息的方式辱骂申请人为“老骗子”。鉴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认定情节特别轻微的事实错误,依据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第三人在被申请人信访接待室对申请人公然侮辱,称其全家都是骗子,又于9月17日通过发送微信好友验证信息的方式辱骂申请人为“老骗子”,并告知申请人“客户们都来找你老骗子”,后被申请人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又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虽然实施了侮辱的行为,但其情节特别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依法可不予处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最终以侮辱他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量罚适当。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与事实不符的说法不成立。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于2019年9月11日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信访大厅相遇,随后双方发生争吵,第三人骂申请人全家都是骗子,申请人也还嘴与第三人发生争吵,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三人的陈述及现场证人的证言,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的情况予以了认定,该做法准确无误,并无不妥,另外,即使申请人未与第三人发生争吵,也不影响对第三人的处罚。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也不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隐瞒申请人被第三人恐吓后心脏病复发的问题。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调查,无法确定申请人存在心脏病复发的情况,即使申请人确实存在心脏病复发的情况,也无法证明该情况与第三人侮辱申请人一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心脏病系因被第三人侮辱而复发。综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心脏病复发的有关情节予以认定的做法合理、得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的事由不能成立。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第三人虽然对申请人进行了辱骂,但仅仅是简单骂了几句,无其他过激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属情节特别轻微是有理有据的。另外,第三人是否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也并不影响对其情节特别轻微的认定。综上,申请人提出第三人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说法不能成立。五、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在江南分局信访科和纪委做过三次笔录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之前,申请人曾前往被申请人信访科和纪委反映情况,主要系投诉其丈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侦查员在案件办理方面的问题,与本案无关。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才前往三江派出所控告其被第三人侮辱,随后被申请人三江派出所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陈某、余某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

第三人称:一、在信访大厅发生口角,事出有因,情节特别轻微。1、2019年9月11日上午第三人从李某某警官办公室出来路过信访大厅,看见申请人坐在那儿哭,第三人就说你还好意思坐在这儿,如果是她的话,她就会去赚钱或借钱还债,或向客户去赔罪。申请人就骂第三人是骗子,第三人才回话说申请人才是骗子。2、第三人借款给金华某公司的140多万借款至今无法收回,造成第三人倾家荡产、卖房还债、无家可归,申请人夫妻俩有不可推卸责任,第三人主要是轻信申请人老公的宣传才参与投资,申请人作为公司监事、高管有无法逃避的责任。在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申请人老公蔡某某(已被逮捕)是公司股东,申请人自己是监事高管,明知无偿还能力情况下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盛某某一起隐瞒实情,继续非法吸收存款,害得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申请人做了违法的事情,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口角,事出有因。二、申请人说第三人发微信恐吓她,完全是无理无据。加申请人微信的目的是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去向申请人要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中有过一半左右64万是申请人老公担保要偿还的,去年已向法院起诉过,但申请人和她的老公蔡某某不还钱,还躲起来不见第三人,逃避债务,第三人无法找到申请人才加申请人微信。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截图,里面没有一句威胁恐吓的话语,没有打申请人或害申请人之类的言语。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19年9月17号第三人加申请人微信,说要和客户一起去向申请人要求她还钱后心脏病复发。第三人认为:一是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说的心脏病复发和第三人的微信有必然联系,第三人在微信中没有提到威胁恐吓之类的话,也没有侮辱申请人的言语。二是从申请人自己提供的病史记录看,申请人一直就不间断的上医院,在第三人发微信9月17号之前的5月6号、5月14号、6月16号、7月21号、8月22号等就一直上医院看病,说第三人影响申请人心脏病复发的说法不成立。四、相反申请人继续纠缠第三人,继续无理取闹,扰乱第三人的正常生活,第三人保留控告要求依法查处权利。综上,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微信截图、某公司股权结构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上午,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提交材料,第三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做笔录,双方在被申请人的信访科接待大厅相遇。在接待大厅内,第三人公然辱骂申请人“你是骗子”“全家都是骗子”。2019年9月17日,第三人又通过添加微信好友验证信息的方式辱骂申请人“老骗子”“客户们都来找你老骗子”。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三江派出所报案称被人辱骂,同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陈某、余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接受了相关证据。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1月17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第三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构成侮辱属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第三人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于1月19日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系某公司监事,第三人系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人向该公司投入资金,后公司资金链断裂,第三人本人的资金无法取回,其自身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受审。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陈、余某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延长了办案期限,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与申请人产生矛盾的原因、第三人对申请人辱骂的情况及现场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作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关于“第三人发恐吓微信后导致其心脏病复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难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8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