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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04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3-17 0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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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3-17 09:50:1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2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09:5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23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三人:蔡某某。

第三人:吕某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1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同日向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20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4月9号11点多,申请人回其订的包厢陪客人。当时包厢内一共有5人,申请人、吴某还有两名吴某的同学,以及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两者之一。申请人与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不相识,但是申请人不知道怎么得罪其中一个了,第三人把她的闺蜜(蔡某某或吕某某)叫进了包厢,其后在包厢里第三人(蔡某某或吕某某)一直不断地对申请人进行了辱骂和挑衅。因为当时有客人在场,所以申请人一直未做理会。后来申请人实在受不了了,就和申请人客人说,喝完最后这一瓶啤酒就先走了。但是等申请人喝完之后,第三人(蔡某某或吕某某)硬要申请人再喝一瓶,申请人不愿意,第三人(蔡某某或吕某某)就直接拿酒瓶子攻击申请人头部,申请人头部当场受伤流血不止,然后另外一个第三人也立刻上前,两人一起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期间申请人确定并未有任何还手,第三人两人对申请人进行围殴,加之申请人头部伤势,申请人也根本没有能力反抗。被打之后,申请人头上有多处破损出血,身上也有多处伤口,手上腿上全是抓痕和捏痕。事后第三人两人还不停的对申请人进行言语辱骂。复议理由是:1、申请人与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素不相识,二人先是言语辱骂挑衅,在申请人不愿答应对方提出的无理要求时,便手持凶器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因此此案件第三人两人应属于恶意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涉嫌对申请人故意伤害。2、第三人两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并具备相应常识,二人在明知硬物钝器攻击他人头部会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下,仍手持酒瓶用力攻击申请人头部,其主观上已明显构成故意,客观上更是致使申请人头部多处破损流血,身上多处瘀青,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这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3、申请人在被殴打过程中,面对第三人两人且手持凶器率先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伤害的情况下,绝对没有任何还手,且没有任何能力还手,此事可以由在场的三位客人作证。如果第三人两人手上有伤痕,应该第三人两人在殴打申请人的过程中自己拉扯伤到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8**号]、申请人伤势照片、录像光盘、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4月10日2时17分许,三江所接110指令称,“我在浙江金华江南开发区某某国际娱乐会所被人打了”。接到报案后,三江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至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报警称被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在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殴打,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也称自己被申请人殴打,因申请人、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涉嫌殴打他人,后民警依法受案并将申请人等三人传唤至三江派出所调查。经调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某会所某包厢内,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执,后三人发生打架,期间第三人蔡某某伙同第三人吕某面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也对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进行殴打,打架过程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鉴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67、***6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二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未对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进行殴打的问题。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调查,对现场证人进行了询问,对受伤人员的伤势进行了拍照固定,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还调取了现场监控等证据。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在某会所某包厢内因敬酒问题与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发生争执,后三人发生打架。虽然申请人否认自己存在殴打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的行为,但是第三人蔡茂名、第三人吕某面的陈述,伤势照片以及吴某、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了申请人与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有过扭打的行为,且造成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受伤,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被申请人的做法有理有据,正确得当,申请人提出自己没有殴打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受案后,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受伤当事人进行了伤情记录,固定了相关伤势,后及时对申请人的伤势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前,被申请人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办理,以殴打他人对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若申请人的伤势最终构成轻伤以上,届时再对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亦是可行。2020年5月13日,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说法不能成立。三、被申请人的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作出的决定适当。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了各项调查活动,全面收集了证据。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且一次殴打二人,属于殴打他人的一般情形;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也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将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随后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并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作出的决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传唤证》、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病历、申请人CT诊断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区监控、送达回执、《刑事判决书》[(2016)皖0521刑初**5号]、《鉴定书》[金公司鉴(伤)字〔202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信息等。

第三人蔡某某称:第三人蔡某某于2020年4月9日晚十一点多在某经理包厢喝酒,包厢内有四名陌生男子,两名陌生女子(其中有一人是申请人),第三人蔡某某坐在某经理朋友(第一次见面)的左边,申请人一直与朋友聊天,第三人蔡某某在玩手机,某朋友问第三人蔡某某在和谁聊天,第三人蔡某某说是在和闺蜜第三人吕某某聊天,然后某经理朋友让第三人蔡某某把第三人吕某某叫过来,后来第三人吕某某过来了。当时时间不早了,第三人蔡某某想早点回去休息,考虑到申请人订的包厢,之前也喝过酒了,打算和申请人喝一杯,再与申请人商量下大家一起喝一杯就结束,由于之前喝了不少酒,头有些晕,身体有些晃,不小心洒了点酒在申请人身上,刚想向申请人道歉就被申请人推到了,申请人转身一手拿一个酒瓶向第三人蔡某某砸过来,出于本能反应,第三人蔡某某挡了一下,然后被众人(包括第三人吕某某)拉开了,申请人不小心跌倒摔在破碎的酒瓶上被划伤了,第三人蔡某某从未碰过酒瓶,手上没有任何器具,也未还过手。包厢内除了第三人蔡某某和第三人吕某某是朋友外,其他人第三人蔡某某都不认识,从言行举止来看,申请人与他们很熟悉,且与其中一名叫吴某的男子非常暧昧,行为举止十分亲密。事后第三人蔡某某和第三人吕某某上电梯去楼上拿东西,申请人和吴某紧跟其后且出言辱骂第三人两人,并对第三人两人进行了殴打,第三人两人面对电梯没有回头也没有反驳,吴某打了第三人蔡某某左脸三巴掌,骂两句就打一巴掌,把第三人蔡某某左耳耳环打丢了,脸当时就红肿了,第三人吕某某也被吴某打了脸,任由他们殴打辱骂直到出电梯,而且吴某在天籁汀口扬言要整死第三人两人。从始至终,第三人两人均没有回头,没有反驳,也没有还手。申请人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且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对第三人蔡某某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人吕某某称:第三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深夜12点多左右接朋友(第三人蔡某某)回家,当时包厢有三名陌生男子和两名陌生女子(包括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吕某某朋友,因当时时间不早了想着大家一起喝一杯然后回家,在喝酒过程中申请人对第三人蔡某某动了手,第三人吕某某过去拉架,申请人对第三人吕某某也进行了殴打,申请人随后转身拿起啤酒瓶一手一个向第三人吕某某丢来,第三人吕某某转身躲了一下,随后被众人拉开,等再看到申请人时她已经受伤了,申请人不小心跌倒在破碎的酒瓶上被划伤了,申请人吕某某从未碰过酒瓶,手里无任何器具也未还过手,包厢内除了第三人吕某某和第三人蔡某某是朋友外,和其他人素不相识,从言行举止来看申请人和他们非常熟悉,并与其中一位叫吴某的男子非常暧昧,行为举止十分亲密,之后第三人吕某某和第三人蔡某某去楼上拿东西,吴某和申请人跟在第三人两人身后,在电梯里对第三人两人进行言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还扬言要整死第三人两人,从始至终,第三人吕某某没有还手,没有反驳。申请人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对第三人吕某某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申请人与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在某某国际娱乐会所包厢内因敬酒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互相拉扯对方,互砸啤酒瓶。申请人被第三人用啤酒瓶砸伤,第三人未被啤酒瓶砸中,双方体表各有不同程度损伤。4月10日2时17分,申请人向110报警称被人打了,被申请人民警处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分别传唤申请人及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至三江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同日,三江派出所受案查处。被申请人民警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蔡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吴某、证人(叶某某、何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接收了相关证据,对伤者记录了体表原始伤情并对申请人伤势委托鉴定。同日18时20分许,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并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在笔录上予以签字注明。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殴打他人又因其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重处罚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并送达,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注明。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金公司鉴(伤)字〔2020〕**2号《鉴定书》,鉴定申请人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蔡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光盘、《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传唤证》、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病历、申请人CT诊断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区监控、送达回执、《刑事判决书》[(2016)皖0521刑初**5号]、《鉴定书》[金公司鉴(伤)字〔202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受理、调查取证并对申请人伤势委托鉴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吴某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并无不当。鉴于申请人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8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