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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09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3-17 0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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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3-17 09:53:5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09:53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13号

 

申请人:金兴某。

申请人:金洪某。

申请人:金正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批准的在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文件中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义乌市某镇某村某地合法拥有房屋,因义乌市某镇湾某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开展该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过程中,有权部门并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相关征地文件也并未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2020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通过该文件申请人始知晓涉及其所在村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了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对农业人口的安置方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及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是2003年制订的标准,该补偿标准过低,严重偏离目前经济发展实际,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人现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义集建(1992)字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义集建(1992)字第***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5土地证号土地登记卡、***88土地证号土地登记卡、义集建(1992)字第***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涉案的宗地进行征地前,取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浙土整字(330782)[2018]000*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义征告字[2018]第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并于2018年12月13日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公告期限内包括申请人在内均无异议。事后,被申请人下属部门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按省政府已批准的征收方案、前期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及《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依法作出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并于2018年12月28日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公告期限内包括申请人在内均无异议。后自规局将该方案报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遂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义政发[2019]*号文件予以批准。3月12日,被申请人下属部门自规局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对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进行张贴公示,公告期限内包括申请人在内均无异议。三次公示均明确了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故,被申请人批准下属部门自规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并非事实,涉案地块先由被申请人下属苏溪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前告知、被申请人征地方案公告、被申请人下属自规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张贴公示。并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中,明确了被申请人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依据国法[2014]**号规定,应当认定被征地农民最迟于2018年12月13日知道地块征收情况,于2019年3月12日知道被申请人的批准行为。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就算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时间,即2020年2月18日,也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三、对于本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撤销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文件中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于作出行政行为对外署名机关系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故,本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系非适格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2*-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批复(义政发〔2019〕7号)、浙土整字(330782)[2018]000*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征收方案、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义土听告字[2018]17*号《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放弃听证说明、义征字[2018]17*号征地补偿协议、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征地补偿协议、义征告字[2018]第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公告情况记录表、公告照片、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兴某、金洪某、金正某在义乌市某镇某村各自拥有一处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房屋。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浙土整字(330782)[2018]000*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义乌市某镇某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集体土地3.0707公顷。申请人金兴某、金洪某、金正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义征告字[2018]第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某镇某村公开栏张贴了该公告。2018年12月28日,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并于同日在某镇某村公开栏张贴了该公告。2019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同意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3月12日,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以下简称《批后公告》),并于同日在某镇某村公开栏张贴了该公告。《批后公告》第六条载明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载明公告届满期限。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9月7日,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义土听告字[2018]17*号《听证告知书》,向某村告知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同日向某镇某村民委员会送达。2018年9月8日,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意放弃听证。2018年11月9日,某村民委员会向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同日,义乌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义征字[2018]17*号征地补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义集建(1992)字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义集建(1992)字第***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5土地证号土地登记卡、***88土地证号土地登记卡、义集建(1992)字第***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2*-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批复(义政发〔2019〕7号)、浙土整字(330782)[2018]000*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征收方案、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义土听告字[2018]17*号《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放弃听证说明、义征字[2018]17*号征地补偿协议、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征地补偿协议、义征告字[2018]第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公告情况记录表、公告照片、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义国土征告字[2018]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法[2014]4*号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批后公告》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申请人所在的某镇某村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告,有公告情况记录表和公告照片为证,《批后公告》载明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但未载明公告届满期限。根据《国法[2014]4*号意见》的规定,《批后公告》已经依法发布。但是,因《批后公告》未载明公告届满期限,故认定申请人知道《批后公告》主要内容的起算时间应从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计算,即申请人应当于2019年3月27日起知道《批后公告》的主要内容。申请人针对《批后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0年2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60日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附  相关依据:

 

《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0号)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 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