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27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3-17 10: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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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3-17 10:06:2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39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3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17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号),并责令重新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1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开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号,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认为有异议。1、申请人认为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并非申请人所说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而是最终文件信息,因为该份文件并无后期发布的正式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那么既然不是过程性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2、申请人还发现2005年6月23日开发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和项宅经济合作社之间有结算协议文件,鉴证单位是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三江街道办事处。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因此,明显可见该份文件在政府部门和项宅经济合作社结算协议文件中已经被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那么应该予以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已然是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也难以令人信服,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邮件交寄单(收据)、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号)、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系会议纪要,并非行政管理依据。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是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系用于记载传达内部会议情况的公文,该公文只发给内部行政主体,属内部行政行为,其不具有对外的普遍约束力,不会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其并非行政管理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于法有据。由于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并非行政管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以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显然于法有据。三、金市开办〔2005〕**号是否公开与复议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由于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并非行政依据,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并未侵犯复议申请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因此,金市开办〔2005〕**号是否公开与复议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是依法可不予公开,对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答复程序合法。鉴于复议申请人与金市开办〔2005〕**号是否公开并无利害关系,因此,恳请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告知〔2020〕*号)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号)及邮寄信息、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按期答复,被申请人于3月20日作出延期告知〔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3月24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于4月17日作出〔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4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公开的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以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告知〔2020〕*号)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号)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因无法按期答复,先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然后在延期时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的行为,符合答复期限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金市开办〔2005〕**号文件”,该文件属于会议纪要,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