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92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6-03 10: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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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6-03 10:03:2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27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27号
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33070310467370**”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收悉。5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02分,申请人驾驶浙H092**号重型货车,在金华市金江南路与330国道交叉口直行时,由于前车也是重型货车,阻挡了申请人对红绿灯的视线,申请人即按常规跟随前车跃过了斑马线,此时与右向来的小车发生碰撞。为此请求被申请人给予处理。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考虑申请人因视线阻挡无法看到红绿灯的情况,径行确定申请人系闯红灯。但从其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1款规定看,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也并未认为申请人有闯红灯的情形。而且这一认定与申请人直行的情况不一致。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一直以来按规行车,此次在前车阻挡视线的情况,红灯越过斑马线,并非不按规行车,而是客观原因造成,应根据前车情况确定申请人未违法。被申请人给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缺乏对客观情况的综合考虑,应当撤销。为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申请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正确。2020年5月12日10时02分许,申请人驾驶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3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330国道与金江南街交叉路口地段时,直行车道箭头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与沿金江南街自北向南左转弯行驶由蔡宣领驾驶的豫NFD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违法视频截图清晰反映了浙 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在直行车道遇直行箭头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和已越过停止线及反映继续行驶的位置信息,体现出该车在直行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未按规定停车等候而继续行驶行为的位移情况。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此次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关于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术语的定义范畴。“闯红灯”属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驾驶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越过停止线后继续行驶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准确。二、认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证据充分、符合规范。记录浙H092**号重型用式货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图片七张截取自婺城330国道金江南街东一和婺城330国道金江南街北一视频,分别反映了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闯红灯的行为过程。图片分别是2020-5-12 10:02:04记录的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时路口的图片1,2020-5-12 10:02:07记录的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到达停止线时的图片2,2020-5-12 10:02:09记录的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3,2020-5-12 10:02:012记录的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发生事故的图片4,2020-5-12 10:02:04记录的豫NF02**号小型轿车遇交通信号灯绿灯指示时到未过停止线时的图片5,2020-5-12 10:02:09记录的豫NFD2**号小型轿车遇交通信号灯绿灯指示时到左转弯过停止线时的图片6,2020-5-12 10:02:11记录的豫NFD2**号小型轿车遇交通信号灯绿灯指示时到左转弯行驶与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图片7。交通违法截图清晰记录了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图片1、2中清晰反映了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到路口时前方并无其他车辆遮挡视线。以上证据材料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三、对申请人驾驶浙 HO92**号重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适当、记分如实。申请人驾驶浙H092**重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违法证据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申请人身份证及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截图、事故现场照片、法律法规条款摘录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10时02分许,申请人驾驶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在330国道与金江南街交叉路口地段(东向西)直行车道通行,在该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后与沿金江南街自北向南左转弯行驶的豫NFD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该过程被自动记录设备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6分。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扣留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视频截图反映了浙H092**号重型厢式货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继续向前位移并与豫NFD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的情况,还反映了申请人车辆的车辆类型、车辆号码、车辆前方无其他车辆遮挡及相应时间地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申请人身份证及驾驶证、违法证据视频截图、《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截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等规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由于前车也是重型货车,阻挡了申请人对红绿灯的视线”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与本案并无关联,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中表述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错误,鉴于未对申请人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737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2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
3.1 机动车闯红灯行为 red light running behaviour of motor vehicle driver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