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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94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6-03 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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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6-03 10:06:05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3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10:06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3号

 

申请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红,系申请人女儿。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三人:朱某良。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第三人妻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同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伤是在这次事件中所伤是肯定的,有录音和派出所为证。2、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从未跌去过,当时派出所有拍照,如果跌去过身上肯定有泥印,因为现场是潮湿的泥地,对方的地势比申请人这边高很多。3、在录音中第三人女儿朱某媛说是第三人把申请人用锄头括去的。4、在录音中2分钟说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抢锄头,在9分钟时说申请人拿着扫把冲过去,前后说的不一致。请求上级领导到现场好好调查,申请人的脚连平地都走不稳,更不用说高低不平的田地。5、第三人说申请人拿着扫把打人,申请人请问打到谁?哪个部位?伤势如何?6、第三人说没打过人,这伤是怎么来的?锄头是对方的,申请人大儿子赶到时,锄头还握在第三人手上,是申请人大儿子从第三人手中夺下来的。为什么会抢锄头?既然打架总有人先出手吧!难道派出所不应该调查清楚吗?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光盘、申请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2月16日17时32分许,被申请人罗埠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某镇某村,现在这里动手打架了,请处理。接警后,罗埠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现场发现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第三人),其中申请人自称因宅基地纠纷被第三人用锄头打伤,现场检查发现其左眼下方及鼻梁左侧有擦伤,未见其它明显伤势,第三人本人现场否认动手过。因申请人控告自己被第三人殴打,后罗埠派出所于当日受案调查,并对第三人进行了传唤。经调查查明:2020年02月16日14时许,在金华市开发区某镇某村,第三人和申请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称自己被第三人用锄头打伤,造成其左眼附近擦伤,第三人否认其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经调查,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鉴于以上事实,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决定书号: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一、被申请人办案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在接报警后,及时受理了本案,并将受案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之后及时开展了各项调查取证工作,穷尽了调查手段,收集了多方证据。经调查发现,申请人虽然左眼附近有擦伤,但是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该伤势系由第三人造成,也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殴打林某某的行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此,被申请人拟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4月15日将拟作出的决定向第三人进行了告知,第三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第三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了第三人和申请人。因此,本案办理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的伤系被第三人用锄头造成的问题。2020年02月16日17时许,罗埠派出所接报警后,及时赶往现场并开展了调查工作: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对涉案的锄头进行了登记,对申请人伤势进行了固定,对第三人进行了传唤,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还收集了多名证人的证言。被申请人在办案调查过程中尽到了调查职责,收集了多方证据,经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后发现,2020年02月16日14时许,第三人和申请人在金华市开发区某镇某村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冲突,申请人自称第三人用锄头对其进行伤害,但是第三人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并未对申请人进行伤害,而本案其他证人也未目击第三人有殴打林某某的行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证明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造成申请人受伤的证据不足,申请人提出自己的伤系第三人造成的说法不能成立。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朱某媛在录音中说第三人把申请人用锄头刮去,且部分说法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后,收集了多方证人证言,其中就包括朱某媛。2月16日,被申请人对朱某媛进行了询问,其称案发时第三人和申请人只是相互抓着锄头推来推去,并未看到有打架的行为,至于申请人左眼的擦伤,也不知晓是如何造成的。4月13日,被申请人又再次对朱某媛制作笔录,其说法与先前基本保持一致,依旧称未看到第三人有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另外,申请人提供的录音中说话人员未表明身份,无法确定是否系朱某媛所说,同时,录音也系在复议过程中才提供,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无关联,故该段录音的客观性、关联性均存在疑义。综上,申请人提到朱某媛曾说第三人把申请人用锄头刮去等说法是不成立的。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并未跌去、自己并未用扫把打人等问题。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已经针对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开展了多方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了相应处理,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并未跌去、自己并未用扫把打人等问题,并不影响对第三人是否存在殴打行为的认定,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经过全面调查,认为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其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严谨、慎重、正确的。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申请人病历诊疗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及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及送达回执、人员信息等。

第三人称:申请人诉说的事实全部是凭空捏造的。第三人不予认可。兄长朱某光去世6年了,后面的宅基第三人用了40多年了,申请人小儿子朱某华准备把老房子拆了造新房子,想要第三人家的宅基地,第三人说可以以基换基。可是申请人与两个儿子定要强调谁家的房子后面的宅基就是谁的,他们就是不讲道理。于是申请人带着两个儿子于2020年2月16日中午就把后面两家共用的隔墙拆了。当时第三人就去买来了空心砖,在自家的宅基上重新把墙围起来。申请人就气冲冲的拿着扫把打过来了。第三人是一个肢体残疾人,走路双脚都痛,第三人躲都来不及,也不会与人打架,第三人没有任何过错,是申请人破坏双方原有的和平,双方按隔墙为界管理。但是申请人方于2020年2月16日单方拆除隔墙,强占第三人家宅基地,第三人于当日买来空心砖在自己的宅基地侧用锄头挖平地面。重建隔墙时,申请人手持扫把冲过来打第三人,第三人躲都来不及。第三人没有任何过错,当时有人报警后,公安出警到现场拍了照片,并向双方作了调查。第三人并无违法行为。4月4日,申请人无故把第三人家前院围墙上盖围墙的瓦片用铁棍弄掉了。4月11日,申请人又无故把第三人老房子的瓦片弄了两个大洞,下雨天就漏水,老房子是第三人家的厨房。这家都分了四五十年了。父母、兄长都没了,第三人也老了,残了。可是现在被申请人、侄儿欺负。申请人方一点都不讲道理,挑衅滋事,颠倒是非,歪曲事实。闹的第三人家无宁日,真是飞来横祸。希望上级领导帮第三人解决困难,还第三人一个公道。申请人的伤是她自己向医院瞎说的,而且有治疗老年病,右肺小结节,骨质疏松的医疗费占据一半以上。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户口本、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三人身份证、申请人出院记录、契书,照片1张、光盘1张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6日17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某镇某村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第三人抓着锄头柄一端,申请人抓着另一端金属头,双方争夺锄头互相拉扯。申请人左眼附近有擦伤,其自称是被第三人用锄头打去;第三人否认其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2月16日17时32分,被申请人接110指令“在江南区某镇某村,现在这里动手打架了,请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处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将第三人口头传唤至罗埠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罗埠派出所受案查处。被申请人民警制作了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朱某媛、朱某平、叶某娟)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保全了相关证据,对伤者记录了体表原始伤情并对申请人伤势委托鉴定。3月16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为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4月15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第三人告知拟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决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于4月15日、4月16日分别将该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光盘、《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申请人病历诊疗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及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及送达回执、第三人提供的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左眼附近伤势客观存在,但被申请人经过检查、询问、证据保全、调取证据等多种途径调查取证后,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申请人关于第三人打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罗)行罚决字[202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7月31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二)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