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95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6-03 10:0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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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6-03 10:08:3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4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4号
申请人:张某红。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三人:王某年。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西关街道某村广场因小孩是否能玩象棋一事发生争吵,两人用手相互推打了几下。然后双方都想叫警察说理,于是报警。接警后把申请人和第三人带到派出所,问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调解,申请人说愿意,第三人可能眼睛被申请人抓到过,担心眼睛,第三人说只要其眼睛没事就好,然后民警把申请人单独叫到办公室,问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申请人说愿意。出来后,第三人要求去看眼睛,申请人脸上也肿了就一起去看,回来后申请人和第三人都没大问题,后来民警就把申请人和第三人带到办案区做笔录,跟申请人说第三人就是不肯调解,然后就拿了一些材料,告诉申请人哪里得签字、按手印,稀里糊涂叫申请人签哪里就签哪里了。其实申请人知道,第三人肯定是不知道不调解就得拘留,第三人以为调解就是各回各家,没人管他眼睛,不调解就有派出所做主,根本不知道不调解的后果就是拘留,民警也没机会让申请人跟第三人双方协商,如果民警跟第三人说清楚了,根本就不会有这种事了,只是一点小摩擦,现在双方都互相原谅,只求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拘留的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第三人出具的谅解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6月7日,被申请人西关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某广场附近,有人打架。后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系第三人和申请人两人发生打架,因二人涉嫌殴打他人,民警遂将该二人口头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左右,在西关街道某广场,申请人的小孩想玩广场的公共象棋,第三人当时正在收拾象棋,不想让申请人的小孩玩象棋,因此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进行推搡,接着互相进行殴打。鉴于以上事实,并因第三人是六十周岁以上人,2020年06月0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一、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组织调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该规定明确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不是应当调解处理,而且第三人年满六十七周岁,申请人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调解条件。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民警将申请人和第三人传唤到西关派出所后,告知双方是否自愿接受调解,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因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处理,被申请人无法调解,只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至于事后双方互相达成谅解的行为,不可能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询问笔录交由申请人阅读后,申请人签署了“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所说相符”的意见并签名捺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苏某云、苏某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送达回执、人口基本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许,在西关街道某广场,申请人的小孩想玩广场的公共象棋,第三人不想让申请人的小孩玩象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进行推搡,接着互相进行殴打。双方头面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6月7日17时37分,被申请人接报警称,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某广场附近有人打架。后被申请人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相关情况后,将申请人和第三人口头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西关派出所受案。被申请人民警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苏某云、苏某林)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接收了相关证据,对伤者记录了体表原始伤情。同日23时36分许,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6月8日,被申请人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并送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苏某云、苏某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送达回执、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矛盾的原因、申请人与第三人互殴的情况及现场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因素综合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没有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协商、被申请人没有与第三人解释清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已互相原谅请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等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难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8月5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