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89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6-03 10:09: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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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6-03 10:09:4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5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35号
申请人:王某年。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三人:张某红。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某小花园玩好象棋正准备回家。这时第三人带小孩过来玩象棋,申请人告诉第三人小孩不懂,玩不来,乱玩象棋子容易丢失。第三人不听,偏要玩,申请人就把象棋收起来。小孩见象棋收了就哭了起来。第三人就冲上来打申请人,申请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回击了过去。事后,申请人报警。西关派出所前来处警,把申请人和第三人带回派出所后,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当时申请人的眼睛看东西很模糊,申请人怕调解后没人给其做主看眼睛,所以申请人没有同意调解。同时申请人也不知道不同意调解的处罚会被拘留那么严重。当民警送来处罚告知书要申请人签字时,申请人见要被拘留,当时申请人就拒绝签字,就签了“我是属于正当防卫”这样的意见。事后申请人告诉办案民警,申请人对处罚结果不服,民警告诉申请人不服可以走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人请求复议撤销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第三人出具的谅解书(此为原件)、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6月7日,被申请人西关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某广场附近,有人打架。后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和第三人两人发生打架,因二人涉嫌殴打他人,民警遂将该二人口头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左右,在西关街道某广场,第三人的小孩想玩广场的公共象棋,申请人当时正在收拾象棋,不想让第三人的小孩玩象棋,因此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后第三人与申请人相互进行推搡,接着互相进行殴打。鉴于以上事实,2020年06月0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一、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组织调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该规定明确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不是应当调解处理,而且申请人年满六十七周岁,第三人和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互相殴打,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调解条件。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民警将申请人传唤到西关派出所后,告知申请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甚至在民警面前大吼大叫称要拘留就去拘留,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上也提到自己当初确实不愿意接受调解。因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处理,被申请人无法调解,只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至于事后双方互相达成谅解的行为,不可能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通过相关询问笔录并结合视频监控可以看出,第三人和申请人发生争吵时均站在石头凳子上,第三人先较轻地推了申请人一把,申请人则非常用力地将第三人推下凳子,极易对第三人造成较严重的伤害,后申请人用拳头对作为一名女性的第三人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不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必要的制止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苏某云、苏某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送达回执、人口基本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许,在西关街道某广场,第三人的小孩想玩广场的公共象棋,申请人不想让第三人的小孩玩象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进行推搡,接着互相进行殴打。双方头面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6月7日17时37分,被申请人接报警称,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某广场附近有人打架。后被申请人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相关情况后,将申请人和第三人口头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西关派出所受案。被申请人民警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苏某云、苏某林)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接收了相关证据,对伤者记录了体表原始伤情。同日23时33分许,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有“我是属于自当防卫”的内容。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6月8日,被申请人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并送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三人、苏某云、苏某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视频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送达回执、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矛盾的原因、申请人与第三人互殴的情况及现场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因素综合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关于“其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难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西)行罚决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8月5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