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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902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6-03 1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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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6-03 10:18:2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4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46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10:18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46号

 

申请人:黄某帅。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33070310468088**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占用专用车道。BRT车道为虚线,路口右转车道无白色虚线变道,路口是白色实线无法进入,只能提前变道,进入BRT黄色虚线内进行行驶转弯。2、执勤民警根据此占用车道为由对申请人做出处罚,但在执勤中并未对类似申请人一样情况的车辆进行查处,存在处罚不公。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8088**)、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驾驶浙F972**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某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某路某桥路段处时被民警拦截。因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占用BRT专用车道行驶,所以执勤民警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罚款100元的330703104680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15日内到金华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一、申请人驾驶浙F972**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驾驶浙F972**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11时03分10秒,浙F972**号小型轿车驶入BRT车道后一直沿BRT车道行驶至某路某桥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拦停,该过程全程有交通监控视频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申请人称在某路某桥路口是右转弯的,其驾驶车辆是提前变道进入BRT专用车道的。但通过视频查看,该违法车辆直行通过某路雅村路口后,便驶入BRT车道内行驶,不存在到路口刚变道进入BRT车道,且在某路某桥路口也未使用右转向灯,无转弯事实。因此,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在民警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后,申请人是自东往西驾驶车辆离开执勤点,也并非是右转弯。二、对申请人驾驶浙F972**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民警在发现申请人浙F972**号小型轿车实施了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拦停并进行处理。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并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其申辩的理由未予采纳,依法当场作出了330703104680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履行方式及相关权利等,处罚过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且民警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既要对原先查获的其他交通违法人员进行管控,同时还要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解答,对当时出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所以根本不存在处罚不公的情形。申请人实施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民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F972**号小型轿车实施了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8088**)、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执法视频、法律摘录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11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F972**的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在经过雅村路口东不远处即将车辆驶入BRT专用车道直行,在下一个某桥村路口东被执勤民警拦停。申请人申辩其驾驶车辆需要右转弯才提前变道进入BRT专用车道,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其早已进入BRT专用车道行驶,如果需要右转可以在某桥村路口附近虚线处变道,不需要那么早提前变道。执勤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要求提供监控视频,现场工作人员调取视频给申请人观看,申请人又表示路口实线无法变道,随后现场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察看路口可供车辆右转进入BRT专用车道的虚线位置。执勤民警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其申辩理由未予采纳。同日,执勤民警出具编号为3307031046808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在某桥村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字后,执勤民警将该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并确认提交至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雅村路口东到某桥村路口东路段的BRT专用车道设有道路交通标志牌,禁止其它车辆6点至22点30分驶入。从雅村路口东开始,BRT专用车道路面标线一直是黄色虚线,在经过两个右侧小路口后,临近某桥村路口东时路面标线由黄色虚线变为白色虚线,进而变为白色实线。根据视频显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后,又拦停了另外几名同样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人并作出相应处罚。申请人驾车离开现场执勤点时,继续由东向西保持直行。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8088**)、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执法视频、现场勘查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通过雅村路口东红绿灯不远处(未到第一个右侧小路口)便变道驶入BRT专用车道,期间经过两个右侧小路口保持直行未曾右转,一直沿BRT专用车道行驶至某桥村路口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只能提前变道进入BRT黄色虚线内进行行驶转弯、未对类似申请人一样情况的车辆进行查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依据,属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68088**)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1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