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90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6-03 10:5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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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6-03 10:53:3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57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57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33070110522260**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8月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月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8月4日在双溪西路与双龙北街右转弯,当时天下着暴雨,申请人车速很慢等于步行速度,车子右转过弯道,这时三个学生同骑一辆电瓶车,还打着伞,申请人在倒车镜中发现他们就停车了,他们的电瓶车车速很快刮在了申请人车左侧页板上。因雨天三人同骑一个电瓶车,车身不稳,刮了申请人的车,速度快。申请人已过了弯道并停车让行。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0522260**)、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8月4日13时05分许,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双龙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双溪西路路口右转弯时与一辆沿双溪西路由西往东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查获。执勤民警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法开具330701105222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贰佰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一、民警对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符合程序规定。2020年8月4日下午,被申请人事故中队执勤民警夏龙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双溪西路路口处理一起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时,发现苏AZP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有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当场表示异议并提出其申辩理由,民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未予采纳。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将33070110522260**号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人。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上过程有执法记录音视频为证。二、民警对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双溪西路路口处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款第五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违反让行规定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十五条第二款、附件2第三条第九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之规定,民警依法对申请人处罚款贰佰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8月4日13时05分许,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龙南街与双溪西路路口处,因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双龙南街与双溪西路路口高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双龙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双溪西路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苏AZP2**号小型轿车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2260**)、法律条款摘抄、视频监控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13时0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苏AZP2**灰色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双龙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双溪西路交叉路口时,双龙南街直行方向红绿灯为红灯指示,双溪西路直行方向红绿灯为绿灯指示。申请人驾驶车辆右转弯尚未越过停止线时,耿金阳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双溪西路由西往东已直行至路口中间路段位置。随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其中一名乘客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通过简易程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7024202000098**号),申请人驾车右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耿金阳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载二人),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在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后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未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出具编号为3307011052226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2260**)、视频监控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在绿灯指示的情况下已直行至路口中间路段位置,申请人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3分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已过了弯道并停车让行”的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依据,属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226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4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