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910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6-03 11:0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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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6-03 11:05:3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0〕29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0〕2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金华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重新查处。相关申请材料本机构于2020年5月27日收悉。6月1日,本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1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实简单清楚:2019年11月23日申请人用旺旺号:孤******9在某专卖店天猫店(销售企业:金华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某区某路某号)购买一瓶清洁剂,标题为:某清洁剂****厨房强力清除去油污重油去污一喷净,订单号:72802665821406****,圆通速递运单号:YT42361963496**,收货地址:李先生,86-189*****884,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号,000000。收到后发现产品的正面中心突出部位写有“Pr***mo di Mar****ia”的右上角标有R,《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明确规定的“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据查询和了解,第三人没有注册该商标也没有被授权该商标的使用,因此,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2.处理不当:2019年12月13日申请人对第三人举报,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回复,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如此简单,明显的违法被申请单位却罔顾事实,胡乱作为,现请求复议机关对此案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网购订单截图、订单快照截图、商品图片、商品局部放大图片、快递面单、申请人身份证、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内容合法有据。根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被申请人有受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第三人销售的洗洁精冒用注册商标的举报材料,并于2020年1月16日对第三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第三人销售的洗洁精商品名称为“某多能油污净”,生产商为某有限公司(R**L CH***CA S.*.1),经销商为杭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杭州某有限公司某系列产品的销售代理商,该商品为原装进口产品,进口手续合法齐全,进口时标签上就已经有“Pr***mo di Mar****ia ®”字样,因此,第三人作为销售者并不存在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处罚,并于2020年4月24日予以结案。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第三人销售的洗洁精冒用注册商标的举报材料,于2020年1月16日对第三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通过EMS的形式邮寄了金市监开秋举告字〔2020〕03**号的《举报立案告知书》(运单号:11749843553**)。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于同日结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申请人通过EMS的形式邮寄了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的《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运单号:11378485883**),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记录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图片及网站页面截图、销售代理合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立案审批表》、《延长立案期限审批表》、金市监开秋举告字[2020]03**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信息、《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及邮寄信息、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国外商标注册材料、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第三人经营的天猫网上店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瓶某清洁剂。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清洁剂上冒用注册商标:Pr***mo di Mar****ia,要求第三人停止销售。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第三人经理马某表述该产品为外国原装进口,但现场不能提供“Pr***mo di Mar****ia ®”的商标注册证明和海关出入证明。12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市监开秋举告字〔2020〕03**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1月22日告知申请人,次日邮寄告知书。1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经理马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销售代理合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国外商标注册材料等证据。4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该案办案期限三十日。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并于4月29日邮寄申请人,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举报称金华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某专卖店’中销售的产品‘某多能油污净’使用注册商标‘Pr***mo di Mar****ia’,涉嫌违法。经我局立案调查,你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处罚”。申请人对该查处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举报的第三人销售的涉案商品英文名称为“CH**TE C***R”,中文名称为“某多能油污净”,该商品由杭州某有限公司从某有限公司(R**L CH***CA S.*.1)进口,进口时商品标签上已有“某专卖店®”字样。注册商标为“大公鸡管家”,商标所有人为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授权第三人在天猫平台作为某品牌系列的特许经销商,享有销售及推广该品牌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网购订单截图、订单快照截图、商品图片、商品局部放大图片、快递面单、申请人身份证、举报投诉记录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图片及网站页面截图、销售代理合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立案审批表》、《延长立案期限审批表》、金市监开秋举告字[2020]03**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信息、《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及邮寄信息、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国外商标注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第三人是否存在冒用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问题。本案中,第三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原装进口产品,进口手续合法齐全,进口时标签上已有“Pr***mo di Mar****ia ®”字样。因此,第三人作为销售者并不存在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不予处罚并无不当。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经过延期,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在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经过延期,在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不予处罚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市监开秋举回〔2020〕0424**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附 相关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七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