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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915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1-06-04 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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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6-04 09:09:1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4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46号

发布日期: 2021-06-04 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0〕46号

申请人:金华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人:金华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中的,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于5月29日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7月17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情经过:某大桥改建项目于2019年9月开始便桥施工,11月7日开始引桥挖除行道树施工,11月30日进行老桥爆破,至今已经全面进行大桥主体结构(桥墩等)的施工。由于某大桥的改建特别是引桥的拓宽与改建造,不仅直接占用我们小区既有的红线内用地,更严重影响了我们全体居民正常生活环境和生命安全。为此,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小区业主向建设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书面致信和通过政府平台投诉的形式,对某大桥改建项目在未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选址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就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反映并投诉。但建设单位第三人不顾居民的强烈反对,仍然继续违法施工。直到2020年3月份开始补办包括环境评价报告在内的相关支撑性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程序,2020年4月,开发区建设局回复已在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评报告公示。于是我们上网查看,但是公示期已过,这样我们就失去了对审批意见提出异议和公众(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但我们注意到,项目环评内容、审查意见,仅对大桥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了相应的环境评价,没有一条能显示是某大桥及辅属工程对其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没有对某街下穿某大桥至另一条街后,需拓宽改造小区住户窗前的道路、改变道路功能(将其原先作为某路通向体育公园和沿江堤坝的步行街改变成为城市次干路)后,将大幅增加的车流、人流、汽车的噪音、尾气污染等环境影响作任何评价;其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0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审批决定内容,严重侵犯了某小区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2.复议理由:

一是项目本身存在违法施工。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九条明确规定,某大桥改建工程于2019年10月份已经全面开工,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现在才开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近日才开始入户调查,该项目建设本身已经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规定。二是评价内容严重缺失。本次环评内容,仅对大桥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了相应的评价,没有一条能显示是某大桥及辅属工程对其周边环境的影响;没有写明此项目周边环境现状;没有对于工程完工后,特别是某街下穿某大桥至另一条街改变成为城市次干路(交叉ロ)对某小区的居民(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噪音、灰尘、安全等实际情况;没有作出科学务实的分析评估;没有对周边环境的经济损益分析;没有注明此环评的报告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足,其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三是评价程序严重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此项目的环评单位既没有依法让公众参与,也没有在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告知,更没有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居民的意见,严重违反了环境评价须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规定。四是信息公开不到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没有完全做到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没有公布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没有公众参与)(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有公众意见表,没法参与发表意见)(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六)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而此环评报告只公示5个工作日。五是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没有作全面评价。该项目建设已经造成将近220棵已超过30年树龄、有的直径已经超过50厘米的金华市树(香樟树)惨遭砍伐和移栽,根据建设方案还将砍伐38棵同样的香樟树,环评报告没有对破坏绿化行为及其造成周边的防尘、噪音、美化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同时,我们注意到:同样的某路拓宽改造时,在同样双向六车道加辅道的路幅宽度的情况下,就保留了原有道路两侧的行道树。所以该报告编制与生态保护要求严重不符,更与金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森林城市要求格格不入。六是与党中央精神相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努力扩大公共空间,让老百姓有休闲、健身、娱乐的地方,让城市成为老百姓宜业宜居的乐园”要求,这个引桥从设计到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就根本没有考虑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和需求,而是完全违背了中央精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答复截图、关于强烈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告、关于某大桥的重建项目影响我们正常生活的诉求信、关于强烈要求调整某大桥引桥设计方案的请愿书、图片、举报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报告及复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项目环评审批内容、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于2020年3月10日提交了《金华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该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受理后,被申请人于3月12日至3月23日(7个工作日)在被申请人官网进行了受理、拟审查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投诉信息。公示期满后,被申请人于3月24日出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环建开〔2020〕1*号),并于3月27日至4月8日(7个工作日)在被申请人官网上进行项目审批决定公告,期间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其它事项。1.关于评价内容缺失的问题。《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3章环境质量状况、第6章项目主要污染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第7章环境影响分析,均对噪音、粉尘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对道路运营期的噪音也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标准。故不存在内容缺失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2.关于评价程序违规的问题。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告书项目应当公众参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令),“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类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本项目为报告表项目,且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故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调查环节。3.关于信息公开不到位问题。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三)点中: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不得少于7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本项目环评报告自受理之日起至出具批复文件,共进行了7个工作日的公示。故不存在信息公开不到位的问题。4.关于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没有作出全面评价的问题。《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绿化工程已经做了定性分析,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规范进行了大气、噪音等预测,并进行了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方面也进行了评价,主要以水利部门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为准。环评报告对生态环境也进行了评价,因为是市政基础建设项目,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域。所以报告所出具的结论是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以设计方案为依据,针对的是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的分析与评价。综上,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对生态环境做出全面评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关于要求对金华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函》、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第1*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公告》网页截图、《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网页截图、金环建开(20201*号发文拟稿纸、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网页截图、〔2020〕第1*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金华市区某路,西起某园街交叉口,东至某公园联络道东侧。第三人委托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耀公司)对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2020年3月,某耀公司出具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固体废物等方面作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对策结论、建议,总结论为“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符合金华市环境功能区划、金华市域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能事先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能维持现状。因此,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实施是可行的”。2020年3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该报告表,请求予以审批。3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并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公告,公开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情况,并公开了报告表全文。3月16日,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公告期为3月17日至3月23日(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告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经过相关审批,被申请人于3月24日作出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某耀公司对该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结论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324日,被申请人决定准予第三人的行政审批,并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决定书。3月27日,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公告期为3月27日至4月8日(7个工作日),公开了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审查意见全文,并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截图、关于强烈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告、关于某大桥的重建项目影响我们正常生活的诉求信、关于强烈要求调整某大桥引桥设计方案的请愿书、图片、举报信、《关于要求对金华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第1*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公告》网页截图、《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网页截图、金环建开(20201*号发文拟稿纸、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网页截图、〔2020〕第1*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审查意见》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涉案项目属于“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类,为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因此,某耀公司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编制了涉案《报告表》,符合法律规定。《报告表》中对涉案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等,对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也提出了防治对策和建议,结论为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实施是可行的。被申请人重点审查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认定涉案《报告表》不存在内容缺失且结论合理,最终作出《审查意见》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作出《审查意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审批《报告表》的申请,于3月12日受理并公告相关情况;于3月16日公告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基本情况,明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告知相关听证权利;于3月24日作出《审查意见》,准予第三人行政审批;于327日公告审批决定情况,明确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并告知相关复议诉讼权利。自《报告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未少于7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未少于5日,符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涉案《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第三人审批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三、关于是否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而对于报告表并无征求公众意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单位报批涉案《报告表》前未征求公众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环建开〔2020〕1*号《关于金华市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三、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

(十)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信息全过程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审批指南,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等政府信息。

(十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十二)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十三)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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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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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版)

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86号)

第五条第一款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第一款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位于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敏感区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相一致,即与环评确定的评价范围相一致,并且涵盖项目的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受理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二)公开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还应公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不予批准环境报告书(表)还应公开不予批准的原因;(三)公开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不得少于7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