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976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1-01-20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21〕8号〔2021〕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方针政策 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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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8-20 10:21:05 内容概述: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0 10:2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 

1.稳定粮食生产。在落实中央、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15元的规模种粮补贴;在省旱粮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相对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旱粮生产基地,每个旱粮基地给予1万元的补助;在省油菜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当年收获油菜籽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根据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对以粮食种植为核心的水旱轮作、稻渔共作等稳粮增效模式达到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个给予1万元的补助;开展市区“十佳”种粮大户评选活动,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

实行订单粮食奖励。按订单合同交售省、市级储备早籼谷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籼谷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对按订单合同交售市级储备晚籼谷的规模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籼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每年计划安排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进行非粮化整治,改种水稻、旱粮作物,完成省、市下达任务的区,根据任务量占比奖励到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2.发展蔬菜生产。对市区保障型蔬菜基地、市区放心菜园和重点蔬菜基地,集中种植5亩以上且周年生产蔬菜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年500元/亩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提升农田地力。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深化耕地质量管理新机制。以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为基础,加快建立实施化肥定额制政策和推进机制,扩大优质高效肥料、先进施肥技术补贴。对完成有机肥施用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区,按照商品有机肥施用每吨补助100元,有机无机复混肥施用每吨补助800元和任务量占比奖励到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林)业特色产业 

4.提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围绕金华农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突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数字三农”建设和设施农业建设,坚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有机结合,生产技术与数字技术相配套,服务带动、示范引领,提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通过竞争性选择,对新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改扩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对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种业生产企业,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繁种和品牌建设的,通过竞争性选择,按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保护,根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补助;支持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单位组织开展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给予全额补助。

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建设。对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机维修、秧苗培育等中心建设和能力提升的农机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每建设1个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到区。

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名牌农产品(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定)或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对列入规划范围的特色农产品,按照一个产业制定一个方案、明确一个具体政策、建设一支技术队伍、推出一批建设项目(平台)、培育一批生产经营主体“五个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每创建一个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到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6.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对采用《浙江省珍贵彩色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中的推荐树种且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新建香榧、油茶、山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且连片种植规模50亩以上基地的经营主体,种植铁皮石斛、三叶青、金线莲、玉竹、黄精等林下经济且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0元的规模种植补贴。对经国家、省级审定或认定的茶花等观赏苗木品种或经国家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授权的新品种,每个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林业局〉)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林业局〉)

8.建设现代化示范牧场。对按“规范、生态、美丽、智能”内涵要求,创建市级现代化示范牧场的,根据养殖规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的水产养殖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扶持“农创客”等创新创业。被省级、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十佳农创客”的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农创客,分别奖励2万、1万元、0.5万元。建立农创客导师帮扶机制,给予农创客导师每年3万元奖励。鼓励市区各类农业协会、学会、群团组织等开展支持农业创新创业的赛事活动和平台搭建等,经申报评选,对排名前三的活动主办方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有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0.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计划安排200万元,对完成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种养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等农业农村生态与能源建设类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区,按照任务量占比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1.支持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计划安排150万元,对完成红火蚁疫情调查监测、水稻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水稻细菌性病害防控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区,按照任务量占比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对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和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区,按照省定补助标准,市级给予地方配套资金50%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速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13.实施人才培养工程。推行“首席专家”制度,按照“项目引育人才、人才支撑项目”方式,通过“传、帮、带”培育年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支持市级专家团队围绕现代农业园区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结合各类产业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建立专家团队,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研究解决制约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瓶颈问题和贫困村发展问题。通过竞争性选择,给予10—30万元的项目补助,其中项目补助经费的20%可用于人才培养激励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实施院地合作。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与金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院地合作协议项目实施,依托中国农科院人才、技术和成果等优势,围绕金华主导产业开展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引进一批中国农科院优新品种和高新技术在金华转化与应用;支持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园金华分园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支持金华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开展农技推广平台、农业科技成果、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创新农作制度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和基金会运行,每年给予专项补助2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全力推进高水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16.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对完成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的村,按项目村内自然村个数、户籍人口数及绩效考评结果,分档定额分别给予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到区,对省级重点扶贫村给予提档补助。对列入省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省级以上传统村落、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的项目自动列入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进行奖补。对完成美丽乡村风景线创建的乡(镇),按照每个乡(镇)400万元的标准奖励到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

17.开展现代化和美乡村示范创建。支持开展金华市现代化和美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对每个市级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示范村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森林乡村、省级善治示范村、省级以上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省级自然保护地融合发展示范村、市级休闲乡村、市级农家乐集聚村优先纳入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示范村,但不满足现代化和美乡村示范村认定条件的作为后备示范村,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林业局〉)

18.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对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根据不同级别,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命名为省级森林城镇的乡镇,每个奖励15万元 。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林业局〉)

七、努力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19.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以政府、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多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逐步构建完善市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体系。强化信贷担保支持,对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标准,扩大纳入双保应急融资范围。对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度发生的支农融资担保业务按0.5%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对符合要求的市区政策性农信担保业务,按参保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补助;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对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必保品种市财政分担60%,选保品种市财政分担50%。鼓励开展地方特色险种试点和农信贷款、农房、设施农业等领域保证保险业务;支持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产品创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林业局〉、金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

20.支持和美乡村长效运维。市财政每年安排4500万元奖补资金,根据各区农村人口数、村数和耕地林地面积等因素和上年度相关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各区。各区按支出规定统筹用于巩固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和产业扶贫项目运维,探索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维护新模式,维护阳光堆肥房等农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农村保洁队伍,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和公厕,鼓励支持快递进村、保障村邮站运营,运行村级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发展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和建设农田水利、林间道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资规局〈林业局〉)

21.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根据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人数,按照8400元/人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附则

22.本政策适用于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华市直范围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单位。此前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则本政策涉及条款作相应的调整。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套取本政策所给予的扶持和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退回已领取的费用,并记录在本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中。属粮食生产功能区但未种植至少一季粮食作物,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出现“大棚房”问题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2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25.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