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1007 | 发布机构: | 金华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1-09-27 14:1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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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09-27 14:17:5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50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5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33070110531464**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2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3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金衢路和秋涛街路口,申请人行驶汽车向右侧车道变道。变道时正常向右侧虚线范围内行进,而后交警同志将申请人拦下,说申请人占用BRT车道,并进行处罚。但是,在路口,黄色虚线范围内变道应属正常变道行为,不应构成违法,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此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31464**)、驾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07月20日09时49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秋涛街地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330701105314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一、申请人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入BRT专用车道,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07月20日09时49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衢路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衢路秋滨菜市场路段,向右变更车道驶入金衢路上的BRT专用车道内,后被申请人执勤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金衢路四季尊御楼顶高空监控视频(驶入BRT专用车道的起始时间:2020-7-20 09:46:00)及被申请人执勤工作人员执法记录音视频清晰记录了白色外观的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衢路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衢路秋滨菜市场路段,向右变更车道驶入金衢路上的BRT车道内,直到被申请人查获。BRT车道该黄色虚线系为公交专用车道线,在金衢路大盘街交叉口处有BRT车道标识,注明BRT车道6:00-22:30禁止驶入,金衢路地面BRT专用指示清晰。申请人实施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执勤民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实施驾驶浙GD386**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申请人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检查扣分项目,现正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最关键时期,作为金华市民理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31464**)、视频光盘、法律条款摘抄、现场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0日9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GD386**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衢路与大盘街交叉路口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金衢路尖峰药业南门路段时,将车辆变道驶入BRT专用车道直行,在临近秋涛街路口处被执勤工作人员拦停。申请人申辩其是虚线变道,虚线可以变道。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其虚线变道驶入的是专用车道,路口交通标志牌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禁止驶入专用车道。执勤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勤民警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其申辩理由未予采纳。同日,执勤民警出具编号为3307011053146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在金衢路秋涛街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字后,执勤民警将该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金衢路与大盘街交叉路口处,设有从大盘街到秋涛街路段的BRT专用车道交通标志牌,禁止其它车辆6点至22点30分驶入。从大盘街路口开始,该路段BRT专用车道路面标线一直是黄色虚线,在临近秋涛街路口时路面标线由黄色虚线变为白色虚线,进而变为白色实线。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31464**)、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金衢路尖峰药业南门路段时变道驶入BRT专用车道,一直沿BRT专用车道行驶至秋涛街路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黄色虚线范围内变道应属正常变道行为,不应构成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31464**)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9月4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