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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27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 发文时间: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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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0-24 内容概述: 关于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关于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0-24 17:0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律师行业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代码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33021201400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330212011000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3330212010021对律师在受到相应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重;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4330212010020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严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处一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5330212010018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6330212010017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7330212010016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8330212010015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9330212010014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0330212010013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1330212010012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条第(三)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2330212010011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3330212010010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4330212010009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5330212010008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6330212010007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7330212010006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8330212010005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9330212010004对律师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0330212010003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1330212010002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2330212010001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3330212006009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4330212006008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5330212006007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633021200600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7330212006005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833021200600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9330212006003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收入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营业收入超过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营业收入二十万元(不含)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30330212006002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31330212006001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公证行业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代码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330212013006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
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适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2330212013005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3330212013004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二次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4330212013003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节较轻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不满二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小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大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五千元以上,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5330212013002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节较轻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6330212013001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7330212005006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适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8330212005005对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9330212005004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五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0330212005003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1330212005002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超出最高收费标准50%,或其他情节较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超出最高收费标准100%,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12330212005001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不满五千元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支付回扣、佣金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






















































司法鉴定行业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代码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330212001022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2330212001021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3330212001017对司法鉴定人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不满一千元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4330212001016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5330212001015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不到规定学时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不到规定学时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6330212001014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7330212001013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8330212001012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情节较轻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满五千元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满五万元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9330212001011对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情节较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0330212001010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1330212001009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2330212001008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3330212001007对司法鉴定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4330212001006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情节较轻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或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5330212001005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 或造成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6330212001004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情节较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7330212001003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不满十万元,或者情节较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十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330212001002对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19330212001001对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情节较轻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较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造成后果、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情节严重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 号)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代码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33021201200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33021200300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