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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36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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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5:33:4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5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52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33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康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XX的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8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1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6月18日23时左右,在XX高速往XX方向276公里500米左右应急车道停了一、二分钟。因为肚子很痛,停了一下,刚好交警来了叫申请人到XX收费站,申请人就去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经过。2022年6月18日22时5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张X、辅警郑XX接班从XX高速XX收费站驾驶巡逻车上路往XX方向巡逻,23时00分许巡逻至XX高速XX方向XX应急车道处发现有一辆小车违停,车牌号为浙GXXXX,驾驶员为申请人本人。因停车现场未做好安全措施,也未拨打报警电话求助,车辆能够驶离高速,遂将车辆带离至 XX高速XX收费站外广场做进一步了解。经执勤民警现场调查,申请人在应急车道停车原因是以为错过了XX收费站,停下来想事情。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对申请人驾驶证记分9分”现场执勤民警张超,视频连线执勤民警章群斐后,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根据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回应。并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告知其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及交款方式,因申请人现场拒签,执勤民警遂根据规定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打印后当场送达当事人。二、对申请人异议的答复(一)被申请人窗口民警调取XX高速XX方向276公里附近该违法时间段的监控发现:申请人驾驶浙 GXXXX轻型封闭式货车在22时44分许途经此处时在第四车道缓慢行驶后,打开右侧转向灯驶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直至巡逻民警巡逻发现;在这十几分钟时间里申请人未拨打报警电话求助,亦未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申请人陈述的“停一两分钟”与实际情况不符。(二)调取违法当天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现场民警张X23点14分在处罚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答复停车理由是以为XX收费站开过头了,在想事情,车辆并无故障,人员身体情况也无异常。申请人描述的“肚子很痛”与实际查处情况不符。(三)此外,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金华市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告知书,附件中申请人的情况说明中自述: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理由为感觉XX收费站开过头,停下来想了下。并非此次复议申请中所说肚子痛,同一违法事实所申请复议的理由不同。本案中申请人驾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视频监控及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执勤经过、高速交警总队12122接处警平台截图、光盘(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告知书、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26182244分许(监控时间),申请人驾驶浙GXXXX轻型封闭式货车XX高速往XX方向XX路段行驶时由第四车道右转驶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未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23时01分许(监控和执法记录仪时间),执勤人员巡逻经过时发现停在应急车道的GXXXX轻型封闭式货车,下车发现申请人疑似在睡觉,申请人回应有点困,后车辆被带离至XX出口进行处理。23时14分许(执法记录仪时间),申请人跟随执勤车辆到达XX出口,在回答执勤民警询问时表述以为开过头了,在想事情,车辆没有故障,身体也没有问题。2323分许(执法记录仪时间),执勤民警X视频连线执勤民警章XX之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了“没有在车上睡觉,要到XX的,以为开过头了,停在那里想事情”的陈述和申辩,执勤民警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未予采纳。随后,被申请人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二百元罚款,记9分。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勤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拒签”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执勤经过、高速交警总队12122接处警平台截图、光盘(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告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合法有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9分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GXXXX轻型封闭式货车XX高速往XX方向XX路段应急车道停车至被交警巡逻发现,间隔时长16分钟以上,申请人关于“停了一、二分钟”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关于“肚子很痛,停了一下”的主张,与其在现场回答民警询问时的表述内容不一致,与其申请受理前调解的情况说明亦不一致。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8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

(三)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