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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3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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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5:37:2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8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8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3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XX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5月18日11时1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浙G68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区XXX路XX花园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现场交警给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方法一:车辆交由现场交警处理,不做任何处罚,且无法获得200元的车辆报废款。方法二:车辆由自己送至报废中心报废,且可以获得200元的车辆报废款。本着对人民警察的信任,申请人选择第一种处理方法,将车辆交由现场交警处理。从2018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4年多的时间,申请人和现场交警说的一样,未收到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今年7月交警作出了翻案,并于2022年7月补递各种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且要吊销驾驶证。申请人觉得此次处罚与当年交警现场处罚不一致,有秋后算账之疑。希望被申请人酌情考虑,对申请人从轻处罚,撤销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驾驶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5月8日11时15分,申请人驾驶浙G68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区XXX路XX花园路段处,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直属XX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申请人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了拍照取证。经现场调查,申请人未能当场提供驾驶证及身份证号,且其驾驶的浙G68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于是民警依法制作了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并通知其十五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X队接受处理,申请人签名并确认。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直属XX队民警朱X、宋XX对现场拍摄的申请人照片进行了人像比对,确认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因此,2018年5月8日11时15分,申请人驾驶达报废标准的浙G6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区XXX路XX花园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事实清楚,有民警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车辆拓印单、人像比对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二、对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正确。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处以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正确。三、对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8日被交警查获后,没有在法定的15日内接受处理,直至2022年仍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直属XX队审核发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22年7月29日电话催促申请人来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申请人不肯前来接受处罚。于是8月10日对申请人邮寄了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接受处理,但申请人仍未接受处理。直属XX队于8月26日邮寄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二)项“(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的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告知后,直至2022年9月22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于是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六)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和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四、该案办案时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尚未实施,即使已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案的处罚也并不违反该条内容。因为该条内容明确写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期限有专门规定,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并未超过该案的查处时效。该案2018年查获,查获时除民警口头告知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也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15日内接受处理。该案长时间未得到处理正是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所致。交警部门对长期未接受处理的案件开展主动查处,正是主动作为、消除积案,让违法者依法接受处罚。拒不接受处理达到一定期限就不用再接受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9月22日对复议申请人作出的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电话联系确认登记表、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金XXXX[20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20XX]XX号)、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收缴物品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20XX]XX号)、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照片、拓印表、申请人驾驶证信息、智慧警眼信息人像比对照片、普通摩托车浙G68XXX车辆信息、被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报纸公告、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581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金华市XX区XXX路XX花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当场查获。申请人在现场未能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号码,民警对申请人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过被申请人民警现场调查,浙G6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民警遂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涉案机动车,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X队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有“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金华交警支队直属XX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凭证(通知书),所记载内容,如无异议,将作为询问笔录。对上述内容有无意见”的格式内容。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署“没”并签名。此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19年3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XX新报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被我支队直属XX队依法扣留机动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车辆,现予以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到我支队直属XX队接受处理或领取的,将对扣留的车辆移交金华市XX局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处理”,公告车辆包括浙G6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前来处理,申请人表示不来处理,被申请人登记在册。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案发当日现场拍摄的申请人照片进行了人像比对,确认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通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发现浙G6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1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为2013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为2016年1月29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直属XX队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X队XX处罚中心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2年8月12日,该邮件由曹X代为签收,后续申请人未接受处理。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直属XX队通过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金XXXX[20XX]X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陈XX等机动车驾驶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XXXX支队直属XX队查获,至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内)接受处理,请这些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市公XXXX支队直属XX队XX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公告期满后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公告附件名单第131位是申请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依旧未接受处理。2022年826,被申请人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签收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8月27日由收件人取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2022年831,被申请人通过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20XX]X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范XX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XXXX支队直属XX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XXXX支队直属XX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告附件名单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X)XX字[20XX]第XX号《收缴物品决定书》,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68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9月23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决定书(签收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9月25日由收件人取走)。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20XX]X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范XX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XXXX支队直属XX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公告附件名单第7位是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电话联系确认登记表、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金XX直X[20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20XX]XX号)、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收缴物品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20XX]XX号)、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照片、拓印表、申请人驾驶证信息、智慧警眼信息人像比对照片、普通摩托车浙G68XXX车辆信息、被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报纸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有义务确保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则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量罚适当。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直属XX队在2018年5月8日扣留涉案机动车时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X队接受处理,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后续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9日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申请人表示不来处理。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直属XX队向申请人寄送《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直属XX队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依旧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案发后长期未接受处理,导致该案一直未办结,被申请人对当事人长期未接受处理的案件主动开展查处,并无不当。申请人长期未接受处理不能成为免责的正当理由,其关于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


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五条第一款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