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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41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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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5:42:3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5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54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42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叶X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叶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81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18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22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8月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上的认定错误,理由如下:2022年6月19日,第三人及其父母到申请人家中殴打申请人,并造成申请人头部受伤,在第三人殴打申请人过程中,申请人用右手进行抵挡,这即是受害者被打的一种本能保护自己的行为,也是为使申请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是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后叶XX还手殴打叶XX”。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行为,并据此决定给予申请人3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上的认定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19日18时许,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在XX莲XX村村里,报警人称现场村里人,跑我家里来打我,因为种豆的问题,拿了碗把我头都砸流血了,请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经初步了解系第三人与申请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因第三人涉嫌殴打他人,民警依法受案并将第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19日18时许,在金华市XX区XX镇XXX村申请人家中,因为种豆的问题,第三人殴打了申请人,并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还手殴打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受伤。鉴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其中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后被申请人2022年8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归案经过,叶X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伤势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归案经过,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决定适当。被申请人受案后,开展了多项取证工作,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伤势拍照、委托鉴定。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19日18时许,第三人因种豆问题来到金华市XX区XX镇XXX村申请人家中,期间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被打后还手殴打第三人,经鉴定,申请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第三人放弃伤势鉴定,另外,被申请人分别于7月12日、8月2日、8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能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案件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第三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其中第三人的行为属一般情节,申请人在被第三人殴打后还手对第三人进行殴打,属情节较轻,后被申请人2022年8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决定适当。二、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开展了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第三人的行为属一般情节,拟对申请人罚款三百元,拟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并于8月11日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向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了告知,第三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于当日对申请人罚款三百元,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同时履行了相关告知、送达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问题申请人被第三人殴打以后,立即用拳头予以还击,对第三人脸部进行殴打,该行为并非为了阻挡第三人的攻击,不是申请人所述的单纯抵挡、保护自己的本能行为,明显具有对殴打他人的性质,之后申请人还与第三人相互扭打在一起,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互殴行为,并非为了制止侵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故意明显,其行为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由于第三人过错在先,申请人被打后还手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故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属情节较轻。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主张无法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视频光盘、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和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情况说明、人员身份资料等。

第三人称:2022年6月19日,第三人爸爸发现其种的豆苗被人拔掉了,在到申请人家问是不是申请人拔了第三人爸爸的豆苗,申请人说是就在申请人家里理论、争吵。然后第三人听见他们在争吵,第三人就一碗饭端过去看了一下,他们还在吵,第三人就说“你小了我爸爸都80来岁了,种了这么一点豆你把他拔掉干吗,我打一巴掌你吃吃”。然后第三人就一巴掌拍过去,申请人就很猛的一拳打到第三人脸上,然后就扭打起来了。第三人看着打不过申请人,第三人就把碗砸到申请人头上去。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9日18时许,叶XX、周XX(系第三人父母)因其种在田埂上的豆苗被汪XX(系申请人母亲)拔掉,来到金华市XX区XX镇XXX村X号的申请人(与第三人为远方堂叔侄关系)家中与申请人、汪XX理论并发生争吵在附近家中吃晚饭的第三人听到隔壁传来的吵架声就端着饭碗来到申请人家中,第三人用拿着筷子的右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个巴掌,申请人用右手打了第三人左脸一拳,第三人将左手拿着的碗砸在申请人头上导致申请人头顶出血,接着双方扭打了一会后分开。同日1837分许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XX莲XX村村里,报警人称现场村里人,跑我家里来打我,因为种豆的问题,拿了碗把我头都砸流血了,请处理”。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并拍照取证,经初步了解系申请人与第三人两家之间“豆苗被拔”引发打架。因第三人涉嫌殴打他人,民警传唤第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XX派出所受案查处,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记录了申请人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伤势照片,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委托鉴定;记录了第三人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伤势照片(第三人后续放弃伤情鉴定);记录了汪XX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伤势照片(汪XX后续放弃伤情鉴定)6月20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第三人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7月12日,被申请人民警召集申请人和第三人在金XXX中心进行第一次调解,该次调解未成功。7月12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手续,延长办案期限30日。7月13日,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和汪XX的病历资料。8月1日,金华市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金XX鉴(X)字[20X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月2日,被申请人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召集双方在金XXX中心进行第二次调解,该次调解未成功。8月3日,被申请人民警召集申请人和第三人在金XXX中心进行第三次调解,该次调解未成功。8月3日,被申请人民警书面传唤第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第三人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8月6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汪XX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叶XX和周XX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10日,被申请人民警书面传唤申请人和第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申请人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名,被申请人民警予以备注),对申请人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对第三人制作了第三次询问笔录。8月11日,被申请人民警书面传唤叶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叶XX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8月11日20时20分许,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为由,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殴打他人、属于正当防卫,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予以备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宣告和送达,申请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予以备注。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第三人宣告和送达,以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并向第三人家属直接送达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视频光盘、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和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情况说明、人员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第三人首先动手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还击,申请人用右手打了第三人左脸一拳、与第三人相互扭打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头面部、四肢挫(擦)伤及红肿,申请人的行为并非单纯为了抵挡第三人的攻击、制止不法侵害,具有殴打他人的性质,无法认定正当防卫。由于第三人过错在先,申请人被殴打后还击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程序合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对“打了第三人一拳、与第三人相互扭打”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评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11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