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4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4 15:4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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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14 15:45:3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55号 |
申请人:钟XX
被申请人:XX县XX局
第三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潘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XX县XX局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1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月9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0月13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24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8日上午9点50左右,申请人正在家干活时,第三人带三个帮凶来到申请人家门口。一行人在申请人家门口破口大骂让申请人丈夫出来,说申请人丈夫向纪委举报其老公朱XX,要给申请人点颜色看看。申请人出门之后,告诉第三人,向纪委举报是宪法授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并且如果向纪委举报都是匿名的,即使举报纪委也不会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第三人怎么知道?不要寻衅滋事。此时第三人恼羞成怒,仗着人多伸手就打。其他帮凶在旁边加油打气。申请人看对方人多势众并且开始动手只能用手招架抵挡,后持续躲避终于摆脱了第三人谩骂攻击,后申请人家属于上午10点30 分左右报警。不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方宣布了罚款200的行政拘留的决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情节较轻,是不是完全背离真实情况的。带人堵门的是第三人、在屋外破口大骂的是第三人、而且明明是第三人动手打人,申请人伸手抵挡,怎么就变成了互殴?难道别人来家门口寻衅滋事,就只能干等着让人打?连挡着都不行?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当时公安人员不问青红皂白,在没有伤情鉴定,视频资料等证据的情况下,居然采纳第三人一方所带帮凶作为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存在极强偏见,对申请人家属提出的现场证人办案民警多次包庇,骗申请人家属说已经做过笔录,最后办案民警都自己承认没有对他有做过笔录,办案民警提供的对第三人一方极尽包庇之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真实、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包括有错无错,错重错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但本案中,寻衅滋事、来村民家门口打人的一方仅仅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被欺负、被打没还手的一方居然被认定为存在互殴。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被申请人在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时,没有客观收集证据,对第三人方寻衅滋事行为不予处罚,对正常躲避一方居然处以200元罚款,此种处理方式显失公正,且存在偏见,被申请人的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处罚于法相悖。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此为原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宣告并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金华市XX局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2022年4月18日10时18分,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申请人和第三人在XX县XX镇XX村XXX路X号门口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拍摄了双方伤势照片,后对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第三人,证人朱XX、朱XX、朱XX、张XX、王XX、顾XX调查询问。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4月18日上午,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向纪委等部门诬告其丈夫朱XX贪污,遂到XX县XX镇XX村申请人家门口找申请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用脚踢第三人腿部,第三人用手掌击打申请人面部。经查,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照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2022年6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宣告并送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朱XX、朱XX、朱XX、张XX、王XX、顾XX的陈述,现场勘查及照片,伤势照片,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朱XX、朱XX、朱XX、张汉XX、王XX、顾XX的证人证言与第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三、被申请人依法办案,程序合法。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处警,依法受案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将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到案调查,询问了证人,查清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办案均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送达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归案经过、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和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送达回执、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钟XX诊疗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保障休息和饮食权利说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视频光盘、人员身份资料、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称:XX县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4月18日,第三人与申请人理论事出有因,申请人的丈夫朱XX2022年2月份以来,多次采取捏造第三人的丈夫朱XX为黑社会等事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个人名誉,已由被申请人,XX(X)行政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朱XX完全可以通过固定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XX赔偿,但作为县人大代表、村支书的他一直保持克制。没想到申请人家人非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又通过申请人在本村到处宣扬捏造事实。当天情况:上午第三人是保持以调解沟通方式进行(反映这么多年来第三人家人一直保持克制,没有发生正面冲突),申请人是自己从家里出来,第三人问她“我丈夫到底有啥做错了,你一而再再而三反映、四处散布谣言(已经告了一年多了,村里纷纷议论)。做了对不起你的事情,你可以说出来听听,大家可以改正”。申请人就用手指着第三人的脸上,说“问你自己呢?问你自己呢”。第三人用手阻挡,申请人就用脚踢打第三人,双方发生争吵(派出所已经取证)。没想到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第三人本人已经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处罚是行政拘留,与申请人相比严厉性不言而喻。但是为了平息事件,也知道自己行为不当,采取了沉默。第三人代理人认为:1、本次事件中事出有因,相邻纠纷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本案中,其实过错相当,公安已经查明事实,甚至可以查明事实追究申请人诬告陷害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第三人认为本案中对申请人的处罚二百元偏低。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和XX号及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8日10时许,第三人和丈夫朱XX来到XX县XX镇XX村XXX路X号申请人家,第三人将申请人叫到门口,让申请人讲清楚为何要诬告朱XX。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指着第三人的脸,第三人用手拍掉申请人的手,申请人用脚踢第三人腿部,接着第三人用手掌打了申请人头面部,之后双方被朱XX拉开,申请人儿子朱XX报警。同日10时18分许,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钟XX和徐XX在XX县XX镇XX村XXX路X号门口打架”。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取证。4月18日,XX派出所受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予以备注),记录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伤势照片;对第三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伤势照片;对在案发现场的朱XX、朱XX、朱XX(朱XX哥哥)制作询问笔录。4月19日,被申请人民警将伤势鉴定委托书直接送达朱XX,同时接受了朱XX提供的申请人门诊病历单。同日,申请人、第三人均在保障休息和饮食权利说明书上签字捺印。4月21日,被申请人民警对张XX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26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王XX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3日,被申请人民警对顾XX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7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手续,延长办案期限30日。6月13日,XX派出所向XX县XXXX医院调取了申请人的诊疗记录。6月17日18时28分许,被申请人民警来到XX县XXXX医院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情节较轻为由,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予以备注。随后,民警对申请人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其没有踢到过第三人,不服对其处罚,民警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予以备注。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予以备注。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并向第三人家属直接送达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又查明: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2022年2月份以来,朱XX(申请人丈夫)多次在XX县XX镇XX村等地捏造朱XX为黑社会、黑社会保护伞等事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朱XX个人名誉”为由,决定给予朱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归案经过、XX(X)行罚决字[20XX]XX号和XX号及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送达回执、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钟XX诊疗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保障休息和饮食权利说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视频光盘、人员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第三人将申请人指着的手拍掉,申请人用脚踢第三人腿部,接着第三人打了申请人头面部。申请人脚踢第三人的行为并非为了抵挡,具有殴打他人性质,但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程序合法。本案案发过程有数名证人目击,证人证言与第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申请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亦自述用脚踢过(其觉得自己没有踢到第三人)的事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关于“只有用手招架抵挡、持续躲避”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评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已经考虑了申请人、第三人各自的情节和后果,不存在包庇偏袒。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X(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4日
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