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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46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5: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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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5:55:3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69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应XX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潘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9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14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2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11月3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X公(X)XX字[20XX]XX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申请人所涉浙江省XX县XX镇工作人员被妨害公务案,并于同日作出了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XX县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伤害是由于申请人在阻止镇政府工作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非法拆除申请人近亲属的在建房屋,申请人在合法维权的过程中与XX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误伤了相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属于合法的维权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首先,申请人丈夫胡XX与胡XX母亲周XX于2016年依法取得位于XX县XX镇XX村直街7-8号和6号街面房的地基,但之后一直被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和XX镇政府拒绝审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故胡XX和周XX迫于无奈于2022年3月开始在本人取得的地基上新建房屋,2022年3月29日,XX镇政府向胡XX发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XX字(20XX)第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以及《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胡XX在2022年4月3日之前整改恢复原状。但XX镇政府并非《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确定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其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对依据土地管理法律规范确定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强制拆除行为应为违法。胡XX及其母亲在建的房屋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XX镇政府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强制拆除正在建造的房屋,并在拆除过程中暴力执法,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XX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违法强拆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与同在现场的申请人丈夫胡XX的表姐王X发生冲突,王X被打伤,经XX县XX人民医院诊断为“嘴唇内侧破裂,腹部压痛,肾区叩痛;软组织疾患,血尿”,但是XX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使用暴力,并未受到任何处分,而申请人的合法维权行为却被认定为“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的原则,如申请人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处罚,为何XX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依据对申请人施加暴力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最后,申请人在XX镇政府执法过程中亦多次让XX镇政府工作人员出示合法的法律文件,XX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并采取暴力手段,违法拆除了申请人家属的在建房屋。申请人作为胡XX的妻子,对XX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制止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申请人的行为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难道公民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都没有吗?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系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事实,从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定。二、申请人被认定的所谓“殴打他人"实际是阻止XX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的合法维权行为,不具有任何殴打他人的主观过错和动机,不应处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X镇政府对申请人亲属在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没有任何合法依据,XX镇政府不是法律规定的土地监察部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亲属的在建房屋即使为违法建筑也并未经过任何有权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申请人阻止XX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强拆行为具有合法性,对于XX镇政府工作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亦是申请人在阻止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的维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有证据充分证明,而在XX镇政府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及基本的法治原则,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独立地只对人身伤害行为进行判断,而要综合XX镇政府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综合进行判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上午,因对XX镇工作人员拆除其违章建筑不满,遂使用手机和手对工作人员潘XX进行殴打,造成潘XX面部受伤。经XX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一、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上午,因不满XX镇政府对其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冲进XX镇政府依法设置的警戒带,进入拆除现场用手机拍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劝离,在劝离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机和手挥打潘XX,致使潘XX面部受伤。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对其用手机和手殴打潘XX的行为供认不讳。经XX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认为“1.申请人属于合法维权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2.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殴打他人的主观过错和动机,不应处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等两个观点于法无据,不值采信。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申请人在2022年4月24日上午殴打潘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构成要件,结合潘XX面部伤势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的情节,且处罚并未超出法定幅度,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本案于2022年4月24日,由陈XX报案至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后进行受案调查,2022年4月26日立“浙江省XX县XX镇工作人员被妨害公务案”进行侦查。4月27日对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收取2000元保证金。后通过侦查,发现申请人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8月16日撤销“浙江省XX县XX镇工作人员被妨害公务案”,并于当日解除了申请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退还保证金2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情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做出了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历经受案、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撤案、解除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告知、裁决、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人员身份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询问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镇人民政府通知及XX镇XX村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受案回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传唤证、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办案记录表、现场视频资料、相关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2日,XX县XX镇人民政府认为胡XX(申请人丈夫)户在XX镇XX村进行违法建设,出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户立即停止违法施工,于2022年3月27日前将已建部分自行拆除。同日,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胡XX直接送达该通知书,因胡XX不在家,电话联系后胡XX拒绝到场签收。3月29日,XX镇人民政府出具《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胡XX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XX镇XX村动工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限其在2022年4月3日前整改恢复原状。同日,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胡XX直接送达该通知书,由申请人签收。后续,胡XX户未进行整改。4月23日,XX镇人民政府决定于次日对胡XX户未批先建的建筑进行拆除,并于当日通知胡XX。4月24日上午,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位于XX镇XX村XX地段胡XX户在建房屋进行拆除执法活动,为保障执法活动的进行,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上述房屋周围拉上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申请人因不满XX镇政府对其在建房屋进行拆除,擅自入XX镇政府设置的警戒,用手机拍摄工作人员。XX镇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离警戒,在劝离过程中申请人用手和手机挥打第三人,致使第三人面部受伤。同日,XX镇政府工作人员报案称“我们政府今天组织对胡XX家进行违章拆除执法工作时,被人阻碍执行职务,有工作人员被人打伤”。被申请人XX派出所接到报信息后,以XX镇政府工作人员被阻碍执行职务受案查处,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摄照片,记录被侵害人体表原始伤情并拍摄照片。4月25日,浙江省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意见为第三人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4月26日,被申请人XX派出所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申请人于4月26日对XX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妨碍公务案立案侦查,于4月27日对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收取2000元保证金后通过侦查,发现申请人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8月16日撤销XX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妨害公务案,于当日解除了申请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退还保证金2000元。8月16日,被申请人XX派出所以XX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殴打受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胡XX(申请人丈夫、周XX(申请人婆婆对XX县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不服,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XX)浙XX行初X号

上述事实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人员身份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询问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镇人民政府通知及XX镇XX村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受案回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传唤证、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办案记录表、现场视频资料、(20XX)浙XX行初X号应诉通知书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拆除执法活动时,申请人擅自进入警戒区,不听从劝阻,用手和手机挥打XX镇政府工作人员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表明其知晓在建房屋系违章建筑,前期收到过XX镇人民政府送达的停工通知书,亦知晓案发当天XX镇人民政府是在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社会治安秩序,遵循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主动配合国家行政执法活动。若申请人认为XX镇人民政府执法活动有过错,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寻求救济,而不应在执法活动现场按照其主观意愿以闯入警戒区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手段干扰执法活动,故申请人关于“被认定的所谓‘殴打他人’实际是阻止XX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的合法维权行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提出胡XX表姐王X被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供任何证据,现有证据证明现场执法工作人员未有实施殴打王X的行为申请人关于“XX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使用暴力”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不属于本案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7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