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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47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5: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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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5:57:06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7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7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5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郑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XXXX支队

法定代表人:X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91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23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22年93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材料。11月10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处罚过重2、套路执法3、5人同时拿到超速鉴定表,5人的速度区间是一样,刚开始有一位说是超速,但后来要求重新测的时候又没有超速50%以上,因交警说事情不严重吊销的地步,所以4人都没有提出质疑,导致过了重新测速的期限,对交警部门敷衍了事,不认真对待,希望彻查;4、桥上没有标明最高时速。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5月22日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南街XXX公园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60km/h,鉴定实速:91.13km/h-93.38km/h)的违法行为,被监控设备记录,后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调查工作中发现。二、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6月17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处罚窗口处理交通违法,直属X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于6月17日当日提出听证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受理了听证申请,于6月20日通过电话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6月28日在被申请人处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被申请人628日依法作出听证报告书。7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违法处理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三、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记6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处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另该案案发时间为凌晨0点35分许,属深夜,地点为XX桥桥梁路段,被群众举报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截至案发时间该车已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处罚决定合理。四、关于速度鉴定,直属一大队按照法定期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送达,申请人在鉴定告知写明的期限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关于限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摩托车限速60公里/小时,该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被申请人贯彻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不枉不纵,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决不让无辜的人受到惩罚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道路交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询问笔录、举行听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听证报告书、接警单处警单详情、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频和照片资料、情况说明、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2日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乘客)沿XX大道、XX北街、XX街、XX路、XX北街,过XX桥由北往南行驶,在途经金华市XX南街XXX公园路段,因涉嫌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60km/h)的违法行为,被监控设备记录。同日凌晨,被申请人直属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5月24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就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XX街由北往南行驶至XXX公园路段涉嫌超速行驶一案,向浙江共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鉴定委托,要求对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监控视频路段中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5月30日,浙江共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浙江共X车鉴【20XX】XX《道路交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浙G66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频路段中的行驶速度范围是91.13km/h-93.38km/h686月17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民警对申请人制作了两次询问笔录,申请人第一次表述案发时段是其驾驶浙G0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XX桥上行驶,之前浙G09XXX号车主胡XX认为没什么问题就自己来处理,现在其要过来承担责任;申请人第二次表述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6月9日,被申请人直属一大队将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直接送达申请人,报告书上载明“你对本检验(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测)、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金华市XX支队直属X大队提出重新检验(测)、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在报告书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并于同日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和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后续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6月17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直X大队处罚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被申请人以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明确提出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6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听证。6月28,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听证开始时间申请人未到场,经电话提醒后仍未到场。同,被申请人听证报告书,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7月4日,被申请人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为由,作出罚款五百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记6分次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查明:2022年5月22日凌晨0时35分﹣36分在金华市XX南街XXX公园路段有七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时涉嫌超速,按前后通过顺序分别为浙G91XXX、浙G09XXX、浙G28XXX、浙G66XXX、浙G33XXX、苏L69XXX、无号牌黑色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浙江X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排在前面四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浙G91XXX、浙G09XXX、浙G28XXX、浙G66XXX均涉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第一辆摩托车鉴定的行驶速度范围是95.70km/h-101.63km/h,第二、三、四辆摩托车鉴定的行驶速度范围均是91.13km/h-93.38km/h

以上事实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道路交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询问笔录、举行听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听证报告书、接警单处警单详情、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频和照片资料、情况说明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摩托车途经路段有多处道路限速标志,数值虽有不同但最高为60km/h。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该摩托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摩托车限速规定行驶。被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属车辆在当日途经路段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行驶速度范围是91.13km/h-93.38km/h的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予以送达,申请人在鉴定结论报告书写明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记6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告知,在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后举行了听证,保障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在出具听证报告书结束听证程序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本应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通二轮摩托车本身安全稳定性较差,超速行为不仅影响自身以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会对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多人集体超速行为甚至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处罚过重等理由提出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要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16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

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至第六款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