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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51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4 16: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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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4 16:06:31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7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79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6:06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严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XXXX号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复议机构2022929日收悉(9月19日,申请人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10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1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车子停在自家店面对面,距离不足十米,没有短消息提示(可以查证),也没有到店面提醒移车,这样处罚不合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违法停车告知单、违停通知记录详情、申请人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XXXX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09月15日9时34分许,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XX区高XX街X弄因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执勤人员拍照取证,图片清晰反映了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路段没有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放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车停放的地点为金华市XX区高XX街X弄,属城市道路,用于公众通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定义的道路范围,交警部门对该区域违法停车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09月2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罚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自述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2022年09月15日违法当时由其本人所驾驶,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处罚不合理”辩解未予以采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申请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处理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对申请人驾驶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驾驶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四、关于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停车的现场查处,2022年9月15日8时58分,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发现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停,并于9时18分拍摄照片固定。9时19分25秒,被申请人执勤人员通过交管12123发起消息通知,9时34分车辆仍未驶离,执勤人员再次拍摄照片固定后制作、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查处过程符合《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违停通知记录详情、浙GXXXX机动车查询信息、浙GXXXX机动车停放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将车牌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金华市XX区高XX街X弄路段位置未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8时58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9时18分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并于9时19分通过交管12123系统发起消息通知(机动车信息登记的联系电话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联系电话一致,申请人自述没有短消息提示)。9时34分许,浙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仍未驶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车辆驾驶室一侧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再次拍摄照片固定证据。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罚窗口处理交通违法,申请人承认当时由其本人驾驶,违法事实有异议,认为处罚不合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未予采纳,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有异议”并签名,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违法停车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违停通知记录详情、浙GXXXX机动车查询信息、浙GXXXX机动车停放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案涉地点金华市XX区高XX街X弄路段供社会车辆、行人自由通行,属于“道路”范畴。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未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违停通知记录详情来看,申请人的停车行为占用了道路的空间、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交管12123系统发起消息通知,且等待车辆驶离时间超过半小时。申请人本应规范、文明停车,其关于“没有短消息提示”的主张并不能否认违法事实的存在,法律法规亦未苛求交警部门必须在确保当事人查收过消息内容或寻找当事人提醒移车无果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提出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要求,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24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九十三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