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55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5 17:05: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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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15 17:05:3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3号 |
申请人:汪X
被申请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XXXX”在2022年8月3日作出的“结案”的告知。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0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在XX平台营业执照“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X食品专营店”支付5.84元购买网店宣称“宁夏正宗特级枸杞”1份,订单编号XXXX,该枸杞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超出GB2760最大残留量限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等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结案”的告知,理由是“无法联系到商家,中止调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涉案企业中止调查的行为予以认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十条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企业法人营业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涉案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该企业经营店铺销售额巨大,应属严重不诚信企业,情节特别严重,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和管理的主管机关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未完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以“无法联系到商家”为由作出结案告知显然没有做到全面进行案件调查之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典型行政不作为,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之必要的事实依据。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涉案产品二氧化硫检测照片、商品快照、订单信息、涉案产品及其快递外包装照片、物流信息、XX平台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登记编号XXXX),举报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月6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已立案。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XX市XX街道平XX二区X栋X单元X室。经对房东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从未承租该屋并在该地经营。被申请人对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该举报线索通报给了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系统进行了反馈,告知申请人“我执法人员前往被诉方经营地址处检查,未发现该商家,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得知具体去向。我局拟依法将被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诉方查无下落,我局无法核实举报事项,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中止案件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拟将该店铺异常经营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另,申请人自2021年至2022年7月中旬,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589次,其中向被申请人举报34次,涉及大部分为日常生活用品或饮品,如筷子(7件)、吸管(7件)、奶嘴(4件)、塑料压水泵(4件)、葡萄干(3件)、茶叶、贡菊、党参、枸杞等饮品各1件,而且举报时间都是隔一段时间扎堆举报,被举报商家达27家左右。申请人对市场监管作出的举报答复不服,又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据不完全统计,其向全省各地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高达98件,其中向我市提起就有30件。被申请人认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XX市XX街道平XX二区X栋X单元X室,经实地核查,在其注册地处未发现该公司,并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鉴于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无不当。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而告知申请人中止调查决定,并非终局性;待与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重新取得联系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将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其行为应与正常的消费行为区别对待。(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目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申请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大量向我市商家购买筷子、吸管、奶嘴、塑料盐水泵、葡萄干、茶叶、黄芪等,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网店卖家就上述商品发起大量举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决定又集中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是基于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加重对商家的处罚,动机不纯,且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正当性。(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申请人发起大量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使之成为其牟利的工具,已经使行政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权利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本案及相关的一系列案件,无论是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还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均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协助调查函》(X市XX协调字〔20XX〕第X号)和涉案经营主体清单及邮寄凭证、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全国12315平台涉及申请人举报记录截图、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统计、截止2022.7.12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提起的行政复议统计、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在XX平台平台名为“XXX食品专营店”的店铺消费5.84元购买了一份“头茬新枸杞500g特级罐装正宗宁夏罐装枸杞干头大颗粒枸杞250g50g”。5月5日,申请人签收该产品的快递包裹。5月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枸杞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枸杞以次充好,食用味道酸涩苦,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2760最大限量,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商家无法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枸杞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6月6日,被申请人认为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6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浙江省XX市XX街道平XX二区X栋X单元X室)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照片,现场敲门无人应答,法定代表人登记号码无人接听,在场的房东表示从未出租该屋给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8月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月3日,因暂时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执法人员前往被诉方经营地址处检查,未发现该商家,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得知具体去向。我局拟依法将被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诉方查无下落,我局无法核实举报事项,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中止案件调查,建议向第三方平台反映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拟将该店铺异常经营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申请人对该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8月8日,因涉案主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XX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向该平台所在地的xx市XX区xx局出具《协助调查函》(X市XX协调字〔20XX〕第X号),抄告相关案件线索,请求协助调查并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重新审核涉案主体所有关联网店的平台入驻资质,必要时停止对涉案主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涉案经营主体清单包括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二氧化硫检测照片、商品快照、订单信息、涉案产品及其快递外包装照片、物流信息、XX平台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协助调查函》(X市XX协调字〔20XX〕第X号)和涉案经营主体清单及邮寄凭证、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全国12315平台涉及申请人举报记录截图、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统计、截至2022.7.12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提起的行政复议统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除非该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具体处理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22年8月3日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另外,被申请人已将XXX(XX市)贸易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该企业经营异常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并要求其督促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该企业关联网店的平台入驻资质。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0日
附 相关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