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56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5 17:0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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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15 17:08:5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6、17号 |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分别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XXXX在2022年8月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2、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XXXX在2022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分别于2022年9月26日、9月28日收悉。10月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因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同,复议请求、案情均类似,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XX平台店铺“XX旗舰店”,支付花费8.3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不锈钢削皮刀”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8月1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是无任何中文标签文字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经查,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法律事实依据,应当予以变更。故申请行政复议。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根据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的醒目处。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给申请人的是无任何标签文字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上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属于选择性回复。三、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处理结果就不予立案的行为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虛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0日XX平台店铺“XX旗舰店”,支付花费4.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不锈钢水果刀”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7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8月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是无任何中文标签文字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理由:经核实,不锈钢水果刀有合格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信息,但厂名信息不完整,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提供了水果刀的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法律事实依据,应当予以变更。故申请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提供图片证实商家销售的产品无生产许可、无合格印章、无卫生执行标准,无保质期的产品。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产品标签信息不完整是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根据4806.1-7.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因申请人收到的是三无产品,根本无法追溯产品来源。故商家提供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无从核实。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虛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订单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买家交易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于2022年6月18日在被诉方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的XX店铺“XXX旗舰店”花费5.84元购买“不锈钢削皮刀”1份,收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有明显毛刺,商家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要求查处。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8月1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已收悉。二、被申请人对被诉方做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经调查核实,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有中文标签,标签包含执行标准、合格证等内容,现场抽查产品也未发现有明显毛刺,也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另外,涉案产品是不锈钢制品,无需工业产品许可证。综合所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被诉方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统计,申请人在2022年6月18日就有6次向金华地区不同商家购买不锈钢削皮刀的记录,继而以相同的举报内容进行举报,显然是非普通消费者,其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复议条件。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并告知其结果,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于2022年7月10日在被诉方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的XX店铺“XX旗舰店”花费4.9元购买“不锈钢水果刀”1份,收到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信息,有明显毛刺,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要求查处。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8月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已收悉。二、被申请人对被诉方做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经调查核实,涉案产品表明光滑,无明显毛刺,产品上有标签,标有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产品的材质为不锈钢,不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内,不需要生产许可证,但存在厂名信息不完整等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改正,被诉方也已整改到位。另外,被诉方也提供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及进货来源等信息。鉴于上述情况,被诉方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并告知其结果,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订单信息、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销售页面截图、物流凭证、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销售链接截图、进货订单截图、进货网店信息、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材料、检验报告、采购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该举报称“本人于2022年6月18日XX平台店铺‘XXX旗舰店’,支付花费5.84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不锈钢削皮刀’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中通快递:XXXX发出,本人于2022年6月22日签收。发现如下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收到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文字、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问题二、不锈钢产品有明显毛刺,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不锈钢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不锈钢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7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中载明“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发现有外包装标识为‘销售:X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电话XXXX;检测合格:合格;合格证标识有:品名:加厚削皮刀,材质:不锈钢,制造商:XX市XX区XX五金厂,地址:中国XXXX市XXX工业区等内容的削皮刀产品506件,随机抽取1件,打开外包装,发现两把削皮刀,当事人表示上述506件产品均为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产品。2、现场通过手机打开其开设在XX平台的店铺‘XXX旗舰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一款名称为‘削皮刀削苹果神器水电刨子厨房削皮去皮器削土豆打皮刀’的产品链接即为被检查产品。3、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与上述产品的进货订单记录。因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不能到现场,由其指定其代理人应XX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7月29日,被申请人鉴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8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对你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若你有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请向我局提供,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该举报称“本人于2022年7月10日XX平台店铺‘XX旗舰店’,支付花费4.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不锈钢水果刀’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XXXX发出,本人于2022年7月13日签收。发现如下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收到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号、无执行标准、无合格印章、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问题二、不锈钢产品有明显毛刺,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不锈钢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不锈钢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7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中载明“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提供了一张‘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现场发现有同款水果刀,随意拆开一个,上门有标签:‘合格证,品名:水果刀,执行标准:GB4806.9-2016,质检:08合格品,制造商:XX工贸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镇工业功能分区XX路2号第一幢一楼’等信息;3、产品为不锈钢材质,手柄为塑料,未见明显毛刺,表明较为光滑;4、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水果刀’的检验合格报告及水果刀的进货来源;以上检查由童XX陪同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向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的水果刀厂名不完整等标签信息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8月10日前改正”。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日整改完毕。8月5日,被申请人鉴于判定产品不合格等涉嫌违法问题依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8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不锈钢水果刀有合格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信息,但厂名信息不完整,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提供了水果刀的检验合格报告,判定水果刀不合格证据不足”。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2400余件,2022年在金华市范围内举报投诉211件,复议133件。其中XX市收到举报28件,复议20件。申请人购买后举报产品都是价格在10元以下的筷子、杯子、保鲜膜套等厨房用品及生活用品,且都是同一时间段向不同商家购买同一类型商品。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统计,申请人在2022年6月18日就有6次向金华地区不同商家购买不锈钢削皮刀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订单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买家交易信息、销售页面截图、物流凭证、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销售链接截图、进货订单截图、进货网店信息、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材料、检验报告、采购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2400余件,2022年在金华市范围内举报投诉211件,复议133件。其中XX市收到举报28件,复议20件。申请人购买后举报产品都是价格在10元以下的筷子、杯子、保鲜膜套等厨房用品及生活用品,且都是同一时间段向不同商家购买同一类型商品。申请人在2022年6月18日就有6次向金华地区不同商家购买不锈钢削皮刀的记录。申请人反复购买同种类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多次用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进而提起大量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类似情形提出投诉举报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9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