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57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5 17:12: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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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15 17:12:4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8号 |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XXXX在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收悉。10月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XX平台店铺“XX家居旗舰店”,支付花费9.5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XX快递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7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是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卫生执行标准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XXX,经查其产品外包装上有相应标识,有合格字样。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根据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的醒目处。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给申请人的是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根据4806.1-7.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因申请人收到的是三无产品,根本无法追溯产品来源。故商家提供测报告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无从核实。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虛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订单信息、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买家交易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关于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内容为其于2022年7月12日在XX店铺“ XX家居旗舰店”支付9.59元购买“一次性水杯”一份,认为产品存在“产品标签自行打印模糊不清、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卫生执行标准、无合格印章无生产日期,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根本无法对产品溯源。无法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产品信息要求”等问题,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X,住所XX市XX街道XX社区XXX幢X号X室;经营范围及方式一般项目为服装服饰零售、物联网技术服务、服饰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珠宝首饰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经核查,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XX店铺“XX家居旗规店”内销售的案涉“一次性水杯”,生产企业为X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相关产品均有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及合格证等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材料上所列的“三无”情形。另经查证,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供的举报材料中,也显示其购买的一次性水杯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等标识清晰可见。综上,经被申请人对举报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举报积极作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积极作为。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营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相关产品均有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及合格证等信息。另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的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申请人随附了其所购一次性纸杯图片,清晰显示其购买的相关产品标识齐全。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违法行为。依据核查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啊。对于举报,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依法享有知情权,被申请人对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积极开展调查,根据核查结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对此被申请人已经将上述结果向申请人告知,维护了其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可知,行政复议首先是一种权益损害法律救济,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存在被复议行政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告知,是一种告知行为,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因此不属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中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服的复议请求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二条、第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积极履职,处理恰当。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物流信息、XX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订单信息、涉案产品网络销售页面、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进货方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徽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随货清单、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该举报称“本人于2022年7月12日XX平台店铺‘XX家居旗舰店’,支付花费9.5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XX快递:XXXX发出,本人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发现如下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产品标签自行打印模糊不清、无生产许可证号、无执行标准、无合格印章、无生产日期,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问题二、一次性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杯内有斑点,杯底有油墨印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纸杯》GB/T27590-2011之4.1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质材料及制品》GB4806.8-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7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中载明“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经营地址位于XX市XX街道XX社区XXX幢X号X室,仓库位于该楼1楼;2、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一次性纸杯’其外包装袋上标有‘合格证’字样及名称、材质、公司、厂址、电话、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及生产日期等字样且字迹清晰;3、当事人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票据;4、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拍照取证。5、拆开外包装袋未发现刺鼻气味及杯内有斑点及杯底有油墨等情况”。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销售的一次性纸杯从XX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这是我留存的检测报告……我销售的一次性纸杯标签上有合格证字样,上面有生产商、生产地址等信息,这是直接印刷在包装膜上的……我公司销售出去的纸杯的标签是直接印制在包装袋上而且字迹也很清晰的……”。同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执法人员未发现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决定不予立案。7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反映的一次性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杯内有斑点,杯底有油墨印刷情况,商家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XXX,经查其产品外包装上有相应标识,有合格字样,不认定为三无产品。根据检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2400余件,2022年在金华市范围内举报投诉211件,复议133件。其中XX市收到举报17件,复议3件。申请人购买后举报产品集中在筷子、杯子、吸管等厨房用品及生活用品,且都是同一时间段向不同商家购买同一类型商品。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订单信息、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买家交易信息截图、物流信息、XX聊天记录截图、涉案产品网络销售页面、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进货方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X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随货清单、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2400余件,2022年在金华市范围内举报投诉211件,复议133件。其中XX市收到举报17件,复议3件。申请人购买后举报产品集中在筷子、杯子、吸管等厨房用品及生活用品,且都是同一时间段向不同商家购买同一类型商品。申请人反复购买同种类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多次用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进而提起大量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类似情形提出投诉举报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9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