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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59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5 17: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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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5 17:18:2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3-11-15 17:18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并重新办理,在法定期限具体行政答复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1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2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9月20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短信向申请人XXXX手机号发送告知“【XX市XX局】曹XX,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你如有退货需求,可直接后台申请或与其联系,其可予以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但对你的其他诉求,其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我局进行行政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且已下架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本次举报无奖励”。申请人依据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认为该产品结构,可调式调压阀,极易造成燃具不完全燃烧而引发煤气中毒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目前已被明确禁止使用。申请人也向厂家XX市XXXX电器厂所在地市监局对该产品进行了举报,已经立案调查。同样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针对产品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与使用法律差别怎么就这么大?“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是否非要使用该不合格产品,发生火灾或者爆炸造成火灾或者人身安全与生命损害后再处理?综上所述,第三人销售的结构不合格、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多种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短信截图、举报详情截图(XX市XXXX电器厂)、涉案产品照片、订单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在第三人经营的XX平台店铺“XX防身户外”花费1.27元购买1个液化气减压阀,收货后发现是可调式加压阀,是禁止使用的产品,要求赔偿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并告知受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等情况,于2022年7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另外经调解,第三人表示拒绝行政调解,愿意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将上述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也已知悉。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一)第三人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第三人购进的涉案商品共300个,每个进价7.8元,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晓涉案产品存在问题,没有主观违法故意,并且涉案售价不高,目前已销售237个,综合来看其违法行为轻微。(二)第三人具有及时纠正的情节。第三人在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前,就已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停止销售,具有及时纠正的情节。(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也未收到其他投诉举报,第三人也同意退货退款,目前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结果。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经调解,第三人表示拒绝行政调解,愿意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法律适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基本法的原则。第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情节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属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精神。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并告知其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涉案产品网店销售页面截图、涉案产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短信发送记录截图、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X市X不罚字网络(20XX)X〕、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货票据照片、第三人网店后台数据截图、拒绝消费投诉行政调解声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在XX平台平台名为“XX防身户外”的店铺消费1.27元购买了1个“卡式炉专用家用减压阀钢瓶液化气防爆安全阀门 带表低压阀稳压阀”。6月28日,申请人签收该产品的快递包裹。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液化气减压阀是可调式调压阀,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下架、召回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处罚。2、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未使用的产品退货,被投诉举报人按照规定赔偿。3、受理案件、办结案件后书面邮寄或邮箱告知投诉举报人”。7月11日,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销售明确禁止使用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曹XX,有关你对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调解,我局决定予以受理”。7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施XX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产品,第三人打开网店后台,表示该产品由名称为“卡式炉专用家用减压阀钢瓶液化气 防爆安全阀门带表低压阀稳压阀”的链接销售,后台显示累计销量237,当前价18元,目前已下架停止销售;第三人如实供述产品来源,并提供了产品照片6张。7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施XX制作了询问笔录,施XX陈述涉案产品是从2020年11月4日开始上架销售的,进价7.8元一个,一共卖了237个,一开始不知道涉案产品有问题,听说涉案产品有问题后了解到国家明令禁止销售这种可调节式的减压阀,不敢卖马上就下架了,剩余产品已销毁。施XX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案产品照片、进货票据照片、第三人网店后台数据截图等材料,第三人出具拒绝消费投诉行政调解声明。日,被申请人办案机构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X市X不罚字网络(20XX)X〕,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第三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产品来源并主动下架暂停销售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查处情况,主要内容为“曹XX,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你如有退货需求,可直接后台申请或与其联系,其可予以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但对你的其他诉求,其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我局进行行政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且已下架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本次举报无奖励”。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短信截图、举报详情截图(XX市XXXX电器厂)、涉案产品照片、订单信息、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短信发送记录截图、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X市X不罚字网络(20XX)X〕、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货票据照片、第三人网店后台数据截图、拒绝消费投诉行政调解声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如果举报人对调查结果不服,提起复议目的是想改变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其相应请求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虽规定了举报的权利,但该项举报请求权并未赋予举报人请求改变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的权利。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查证了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涉案短信仅是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亦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无权以改变行政处罚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处理结果若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自决定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在90日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又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程序合法。另外,被申请人在立案当天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结合被申请人7月11日、7月25日短信内容,该“受理”虽可推测为“立案”,但被申请人未予明确是否立案仍存在瑕疵,鉴于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且上述瑕疵未对申请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的告知过程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消费举报后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处理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8


附  相关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