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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60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5 1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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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5 17:22:15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5 17:22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江XX

被申请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XX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结案告知行为,并重新作出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收悉。8月1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8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2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月17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17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第三人,具体投诉内容见《投诉单》(编号:XXXX)。于2022年7月28日该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申请人在该平台同时提交了《投诉单》的附件。(1)《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文件名:XX平台购买〈订单号:XXXX〉标的物的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pdf )。(2)《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书》(文件名:投诉.pdf )。3.在附件《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中,申请人提供了XX购买案涉物品的购买记录﹣订单编号:XXXX。其中的XX网站合同页面、XX网站物流信息以及圆通快递查询等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收到的快递包裹(货运单号:XXXX)不是合同约定的“枣仁派252gx2袋”,而是重36g的“空包”。4.附件《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书》详细说明了申请人通过XX网站维权的过程和决定向行政机关投诉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根据12315热线的建议直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原以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很快就能依法维权。5.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申请人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商品却要申请人“退货”,因此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显然不当。6.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是当前欺诈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如若按照“告知内容”真的将快递包裹(XXXX)寄给商家,这就等于申请人被迫放弃行政/民事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申请人身份证、付款记录、快递包裹照片、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07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7月17日购买“无蔗糖枣仁派252g*2袋”。2022年7月19日收到圆通快递(XXXX)发现被投诉人涉嫌“空包”欺诈。申请人通过XX平台申请退款,XX营养保健旗舰店不履行义务。因此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退还商品价款71.21元;依法赔偿投诉人500元;并且根据XX法规和XX的制度对被投诉人做出处理。2022年07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申请人购买的物品无蔗糖枣仁派物流信息进行核实。经查,申请人购买的物品是“无蔗糖枣仁派252g*2袋”,赠品是餐巾纸。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XX快递(XXXX)收到发过来的赠品餐巾纸;7月22日,申请人通过XX快递(XXXX)收到由X地发出的正品——“无蔗糖枣仁派252g*2袋”。根据上述物流跟踪信息,申请人并没有收到欺诈“空包”,另外,第三人要申请人发起退货申请才能退款,但也愿意重新启动退货退款。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的投诉处理意见。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商品交易记录及物流跟踪信息、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接到投诉申请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经组织调解,商家表态愿意退货退款,不愿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对于投诉的调解,不应纳入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调解是双方自愿为原则,从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开始,到最后达成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行政机关并不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双方的冲突,而是对冲突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策划一种妥协与和解的方法。行政调解的结果并不能约束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仍得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投诉调解结果不服,不应受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所调整(《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受案范围排除“调解”)。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快递包裹照片、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书、XX快递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订单详情、快递跟踪记录、商品宣传语、情况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人称:申请人于2022.07.17,23:58:20下单付款,在该店铺(XX营养保健旗舰店)购买产品枣仁派(无蔗糖枣仁派新疆枣仁派红枣夹核桃无糖夹心红枣休闲零食干果枣仁派252g*2袋),因为近期店铺搞促销活动,每个订单第三人都会随机赠送个随机小礼品(湿巾、纸巾、便利贴、牙签等等),由于仓库不在同一地点,礼品与产品包裹是分开发送,也避免造成主产品食用影响。主产品单号XXXX,礼品单号XXXX。2022.07.22主产品签收,2022.07.19礼品签收。在签收期间,并未与第三人客服有过任何形式沟通,没有反馈过任何问题。直到八月末,接到XX工商电话联系,说有客户投诉,没有收到产品。接到投诉后,运营店长开始核对订单,查询产品签收情况。发现运营助理工作失误,把单号上传错误,本应该上传产品的单号,上传成了礼品单号。也就是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包裹(XXXX)实物图片,经核实,礼品仓库当天发放的礼品是一次性纸巾。而且,主产品礼品都签收了,打电话跟物流核实过,是本人签收的。申请人本人给XX工商也提供过产品签收照片,快递面单照片(一个是产品的,一个是赠品的)。期间运营店长电话沟通过申请人,看看有什么诉求,如果,不想要产品,可以随时退货退款。但是,并未取到有效沟通。第三人把相关证据都提交过XX工商后,处理结果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可以随时申请退款。这个与申请人所说并未收到主产品,严重不符,申请人都提供过产品面单拍照,却又在复议中说,没有收到产品。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第三人营业执照、订单详情、快递查询信息、快递跟踪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在XX平台名为“XX营养保健旗舰店”的店铺消费71.21元购买了1份“无蔗糖枣仁派新疆枣仁派红枣夹核桃无糖夹心红枣休闲零食干果 枣仁派252g*2袋”。7月19日,申请人凭取货码签收1个单号为“XXXX”的XX快递包裹。7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投诉,申请人认为上述快递为“空包”欺诈,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立即退还申请人的货款71.21元,依法赔偿申请人500元,对“XX营养保健旗舰店”作出相应处理。7月22日,申请人在XX园XX小区门口XX食品超市领取1个单号为“XXXX”的XX快递包裹,快递单上显示“总计:1件 软糯香甜厚切枣仁派厂家直销无蔗糖无添加红枣夹核桃代餐零食/252克*2袋【尝鲜送赠品】/(1件)”。7月28日,被申请人认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任XX在场陪同检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一份“商品宣传语”中载明“本店任意满1件95折,2件9折,15天保价,买贵退差价,下单赠送精美小礼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发出的物流信息进行核查后发现,第三人通过XX(XXXX)发出的是赠品,里面有餐巾纸,通过XX(XXXX)发出的是正品,不存在“空包”行为。同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意申请人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500元,拒绝调解。8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结案反馈投诉结果,告知内容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申请人对该结案告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申请人身份证、付款记录、快递包裹照片、交易记录和物流跟踪资料、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XX快递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订单详情、快递跟踪记录、商品宣传语、情况说明、快递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本案中,申请人针对第三人涉嫌“空包”欺诈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向第三人进行了核查,第三人拒绝调解,同意退货退款,被申请人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结案告知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其救济途径应当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17


附  相关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二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