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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64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8: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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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6 08:28:4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69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8:28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楼XX、李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责令依法公布申请人所需的信息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8日收悉。8月1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8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1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2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1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市XX镇XX村XX自然村的村民,申请2013年度的宅基地,后被村主任(施XX)私自要求投标后报批。然而原村主任(施XX)自家申请2016年度的宅基地是内定名额不投标进行报批。2010-1012年度的农户申请宅基地也是不用投标的,而是村干部背后私自同意报批的。申请人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监督权、知情权要求村委会公开宅基地分配的会议记录。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XX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邮寄了《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宅基地分配方案的会议记录,等到了6月5日止未收到村委会的任何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追究XX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事项内容。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特定职责,所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被申请人有调查、监督村务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支部活动记录、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村会议记录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对涉案申请行为不具有监督职责。申请人向XX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07年至2016年1月25日止,XX村每年分配宅基地的村会议记录”。该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村务公开的内容。涉及宅基地分配的村务公开范围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不包括村会议记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会议记录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故本案不符合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被申请人对涉案申请事项不具有法定监督职责。二、本案属于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请求为“请求XX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追究XX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事项内容”。从内容上看,申请人系采用书信的形式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行使检举权利。此前,申请人就XX镇XX村XX自然村宅基地审批的问题(主要针对陈XX、施XX等人)多次进行信访,相关部门也已多次回复,陈XX、施XX等人的宅基地报批涉及的村务均已公开,申请人对该村的宅基地使用和报批情况的村务信息应当知情。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信访信息登记表、农村农民住宅用地拟报批相关情况公示、XX镇2016年度第一批次住房特困户拟批基名单公示、公示、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向“XX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邮寄一份《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信息为“名称:宅基地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其他特征描述:2007年至2016年1月25日止,XX村每年分配宅基地的村会议记录(村民大会、党员大会、村联席会议)”。该村委会未作答复。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追究XX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事项内容。被申请人收发室于6月7日签收后,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回复。8月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支部活动记录、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信访信息登记表、农村农民住宅用地拟报批相关情况公示、XX镇2016年度第一批次住房特困户拟批基名单公示、公示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请人向“XX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邮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申请村务公开无果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村务公开的申请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对该申请书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否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根据调查结果履行督促、责令公布、作出回复的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仍未作出回复,属于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提出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0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