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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68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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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6 08:48:1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76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8:48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收悉。8月1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8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2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月20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X政告(20XX)X号房屋征收决定,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了《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征收范围,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XX县XX镇XX路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国用(20XX)字第X号】在该征收范围内,该方案与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方案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且未能够体现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被申请人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应当认定违法,其主要理由如下——1、认定占地面积换算为征收使用土地面积没有法律依据。本次被征收人张XX户房屋占地面积为51.51平方米,而认定张XX户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78.6平方米,上述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面积显然存在较大差距,两者缺乏换算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认定土地用途性质区分无法律和政策依据。该方案中土地出让金为3617元/平方米,此价格是住宅用地补偿价格,而非商业用地补偿价格,在被征收报告中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应当予以细分,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来认定土地性质,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公布相应的法律及政策法规予以区分土地性质。3、补偿标准缺乏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申请人房屋第一层为店面,临街深度为11.14米左右且南北通透,而另一被征收人张XX户的临街深度仅7.3米,但张XX户的纵深系数的补偿标准却比申请人的补偿标准高了7%,同一片区的被征收户,但却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公平公正基本原则。该补偿方案中有多处内容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如下——1、房屋空间和屋顶修正部分的补偿未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被征收人张XX户空间与屋顶等使用修正部分,补偿增加了5%,申请人同样的情形却补偿不能增加5%,缺乏公平公正原则。2、被征收房屋坐落于XX县XX街道XX路以南、XX以北,XX路X号、X号以及X号,这些房屋被征收户分别为张XX户、何XX户、申请人户及赵XX户,这四户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大致相同的。但张XX户的补偿标准明显与其他三户不同,张XX户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其他三户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3、根据申请人核实,张XX户的房屋一层层高只有4米,而申请人户的一层层高为4.5米,申请人的补偿标准应高于张XX户享有的层高系数价格,但被申请人公布的方案补偿价格却是一样的,显然缺乏公平公正原则。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房屋价值补偿价格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块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明显低于XX县城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与XX县城如XX、XX、XX等区块之前发布的征收补偿价格相比,明显偏低,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体现公平公正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发布的上述决定及方案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X政告〔20XX〕X号)及附件、《房屋所有权证》(X房权证XX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国用(20XX)字第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及附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X政征决【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8月15日,XX县XX局作出批复,同意XX县XX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2021年5月20日,XX县XX建设工程之建设活动实施单位XX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向XX县XX局(征收部门)申请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同年5月17日,XX县XX局复函,XX县XX建设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年5月19日,XX县XX局复函,XX县XX建设工程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5月28日,XX县XX局向被申请人请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同年6月23日,X政告【20XX】X号文件公布了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官方网站、征收范围内现场照片形式完成了公开、公示义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同年6月28日,征收部门下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同年9月23日,《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协调会议。同年10月28日起,X政告【20XX】X号文件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开征求《XX县XX建设工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同年11月26日下午,召集被征收人召开了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座谈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同年11月29日,征收部门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形成了《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汇报》。同年12月2日,征收部门就收到反馈意见后修改调整补偿方案中部分标准的理由作了说明,形成《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说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6月7日,征收部门向被申请人请示,报请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年6月9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工作建议为同意实施。同年6月9日,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原则同意实施征收。同年6月17日,浙江省XX县XX局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实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2022年6月17日,X政告【20XX】X号文件被申请人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被申请人官网上,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照片予以公布。至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条件全部具备,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X政征决【20XX】X号文件《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X政告【20XX】X号文件《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同年7月5日征收部门在官方网站、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了产权调查结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同年7月6日,征收部门与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X政征决[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完全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不存在逾越之处,申请人请求认定该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答复日止,案涉征收项目所涉被征收人75户在规定期限内已全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4户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完成腾空(另1户XX加油站可随时腾空),本案申请人亦完成签约、腾空。上述签约、腾空之事实行为全面证明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得到全体被征收人的高度认可,其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被征收人张XX户的补偿标准有不同观点,提出了一些类比例子、店面纵深系数的修正等均属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技术范围,且房地产估价师多次向申请人面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结合本案,以上情形皆不存在,故申请撤销于法相悖,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XXX20XXX号)、《复函》(XX县XX2021年5月24日)、《复函》(XX县XX2021年5月24日)、《关于申请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报告》、《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X发改〔20XXX号)、《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X建征〔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通知》(X政告〔20XXX号)及附件和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报纸上公布的截图、《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X建征〔20XXX号)、《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调会签到表及协调会方案、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的情况说明、《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XX县XX建设工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座谈会签到表及会议照片、《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报》、《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说明》、《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研究<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X建征〔20XX〕X号)、《XX县第X届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20XX〕X号)、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及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截图、《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的通知》及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X政发〔20XXX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XX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XX中心城区路网专项规划》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原则同意《XX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2013年8月15日,XX县XX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X发改〔20XX〕X号),原则同意XX县XX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4年5月27日,XX县XX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X发改〔20XX〕X号),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201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X政发20XXX号明确提出要“实施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中“主干路建设工程”包括“XX、XX路、XX路、XX路、XX大道”。2016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018年5月,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XX中心城区路网专项规划》,其中载明“XX线:由XX路、XX、XX路以及XX路围合形成,该区域作为XX老城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应鼓励以慢行方式进入”。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5日,XX县XX局、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021年5月20日,XX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向XX县XX局提出《关于申请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报告》,报请对XX县XX建设工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2021年5月24日,XX县XX局向XX县XX局出具《复函》,主要内容为“XX县XX建设工程,南起文溪西路,北至月泉西路,属于XX县‘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干路建设工程之一。XX县XX建设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日,XX县XX局向XX县XX局出具《复函》,主要内容为“XX县XX建设工程XX路至XX路段线型与《XX县城西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XX路至XX路段线型基本吻合……XX县XX建设工程XX路至XX路段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5月28日,XX县XX局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X建征〔20XX〕X号)。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通知》(X政告〔20XXX号),于次日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并于6月25日在XX报纸上公布2021年6月28日,XX县XX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暂停办理期限为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2021年7月5日,XX县XX局与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于次日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通知载明“公布时间: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布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7月6日,XX县XX局与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签订《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将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XX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调会,XX县X局、X局、X局、X局、X局等多个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参加会议。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XX县XX建设工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X政告〔20XXX号),附件为《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以召开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座谈会的形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2021年11月29日,XX县XX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报》。2021年12月2日,XX县XX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说明》。2022年6月7日,XX县XX局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研究<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X建征〔20XX〕X号)。2022年6月9日,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及建议为“风险等级:低风险  工作建议:同意实施”。同日,被申请人召开XX县第X届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会议原则同意XX县XX局提出的意见,要求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2022年6月17日,XX县财政局作出《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有产权调换现房283套,足以提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但考虑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情况,现县财政到位资金4000万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X政告〔20XX〕X号)并于6月20日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附件为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同日,被申请人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X政告〔20XX〕X号),并于次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告知因XX县XX改造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XX县XX街道XX路以南、XX以北,XX路X号、X号以及X号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XX局,实施单位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20日,同时在附件中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XX镇XX路X号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X房权证XX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国用(20XX)字第X号〕、《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XXX20XXX号)、《复函》(XX县X2021年5月24日)、《复函》(XX县资规局2021年5月24日)、《关于申请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报告》、《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XXX20XXX号)、《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X建征〔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通知》(X政告〔20XXX号)及附件和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报纸上公布的截图、《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X建征〔20XXX号)、《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调会签到表及协调会方案、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的情况说明、《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XX县XX建设工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座谈会签到表及会议照片、《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报》、《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说明》、《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研究<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X建征〔20XX〕X号)、《XX县第X届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20XX〕X号)、关于XX县XX建设工程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及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截图、《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X政告〔20XX〕X号)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关于公布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的通知》及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截图和张贴公布的照片、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X政发〔20XXX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XX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XXX号)、《XX中心城区路网专项规划》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因XX县XX改造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权对XX县XX建设工程XX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XX县XX建设工程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XX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和《XX中心城区路网专项规划》,包括XX在内的主干路建设工程被列入《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被申请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予以公布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情况以及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等规定内容。涉案征收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已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产权调换现房充裕,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涉案征收决定在作出后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内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程序基本到位,符合法律规定。二、对被申请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进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且方案系基于市场环境为征收范围内的全体被征收人共同制定,尚未涉及个人的征收补偿结果。申请人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不符合公平公正基本原则、房屋价值补偿价格不合理”等理由要求撤销涉案征收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如对自身的征收补偿结果不服,可针对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另行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X政征决〔20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7日


附  相关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第一、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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