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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71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8: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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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6 08:58:4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8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86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8:58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XX局XX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鸭屎香花生”举报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收悉。8月29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9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9月13日签收91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1月4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屎香花生”),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关于对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屎香花生”举报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阐明理由,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同时,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系对申请人的举报查处申请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被申请人可能是想给申请人出填空题,其作出的《金XXXX〔20XX〕来信第XX号》未说明任何理由,亦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恐怕连行政复议机关都难以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故依法应认定被申请《金XXXX〔20XX〕来信第XX号》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影响到了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举报奖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申请人身份证、《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XXXX〔20XX〕第XX号)(此为原件)、XX超市XX市XX店收银小票、付款记录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对被举报人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有关材料。经核查,涉案产品的食品名称为“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举报及复议请求中提及的“茶叶”为该食品的一种配料。该配料为初级农产品的毛茶,毛茶是茶叶初级产品,茶叶是其原始属性。根据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530精制茶的加工,指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毛茶可用于精制加工茶叶的原料,待完成后续工艺流程才能归于某个品种,因此毛茶不能简单归类于某一品种。另根据GB/T30766-2014《茶叶分类》-3-分类原则“以加工工艺、产品特性为主,结合茶树品种、鲜叶原料、生产地域进行分类”。毛茶并未完成主要加工工序,无法应用该分类原则进行分类。故该生产企业在使用原料为毛茶的情况下,在其配料表中无法将其标示为举报人所反映的某一品种的“茶叶”。因此,该食品的配料标签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处提取了该配料“茶叶”的采购验收记录、检验证明及“茶叶”的相关照片,证明其采购配料“茶叶”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处提取了该批次“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的烘制记录表及成品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的“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符合GB19300-2014《坚果与籽类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及的“绿茶的执行标准GB/T14456.1、普洱茶的执行标准为GB/T2111,其他红茶、白茶都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系用生产“茶叶”的标准来衡量评价本案中生产“花生”的行为,属明显偷换概念的行为。另查明,被申请人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处提取了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2年7月13日出具),该报告“标签项目-配料表”项审核意见显示结论为“符合”。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配料标签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2022年8月4日通过现场检查、2022年8月5日制作询问笔录及提取有关证据材料的形式对申请人举报进行核实,于2022年8月10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2年8月11日,通过EMS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不予立案决定书,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作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投诉举报函和附件及邮寄信封、现场笔录、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涉案产品的配料(茶叶)照片、询问调查笔录、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检测报告、食品原料(茶叶)检验入库记录、XX市XX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鸭屎香茶叶采购收据、XX(花生)烘制记录表、(烘炒类)成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XXXX〔20XX〕第XX号)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在XX超市XX市XX店花费15.8元购买了一袋“XX鸭屎香花生500g”。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认为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鸭屎香茶叶炒花生没有标注“配料的具体名称”,“茶叶”不是某种具体配料的名称,茶叶有很多种类,绿茶、普洱茶、红茶、白茶、乌龙茶等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茶叶的加工工艺和茶性有很大区别,涉案产品应当按照要求标注具体为绿茶、红茶或者其他品种的茶叶,涉案产品仅标注为“茶叶”不能反映它的真实属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GB7718》、《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的规定。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8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照片,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印有“配料:花生果、茶叶、食用盐、味精、食品添加剂(葡萄糖基甜菊糖苷、三氯蔗糖、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等信息,鸭屎香茶叶炒花生使用的茶原料为毛茶(初级农产品)。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员季XX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季XX陈述涉案产品配料中标示的“茶叶”即为具体名称,2022年7月7日,该公司委托杭州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检测,并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配料表审核意见为“符合”;被投诉批次(2021年11月29日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茶叶是2021年1月20日从位于XX市XX路9号的XX市XX茶叶经营部采购的,该茶叶是毛茶,是初级农产品,是用原叶经过简单的清洗晾晒得来的。季XX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检测报告、食品原料(茶叶)检验入库记录、XX市XX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鸭屎香茶叶采购收据、XX(花生)烘制记录表、(烘炒类)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8月10日,被申请人经过核查,认为当事人生产的XX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的配料中标示的“茶叶”即为配料具体名称,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XXXX〔20XX〕第XX号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2年8月4日收到你关于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及邮寄信封、XX超市XX市XX店收银小票、付款记录截图、现场笔录、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涉案产品的配料(茶叶)照片、询问调查笔录、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检测报告、食品原料(茶叶)检验入库记录、XX市XX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鸭屎香茶叶采购收据、XX(花生)烘制记录表、(烘炒类)成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XXXX〔20XX〕第XX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1530精制茶加工,指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茶叶分类》(GB/T30766-2014)第3点分类原则规定“以加工工艺、产品特性为主,结合茶树品种、鲜叶原料、生产地域进行分类”。涉案产品的配料为初级农产品的毛茶,毛茶是茶叶初级产品,茶叶是其原始属性。毛茶可用于精制加工茶叶的原料,待完成后续工艺流程才能归于某个品种,毛茶未完成主要加工工序,无法应用上述分类原则进行分类。故毛茶不能简单归类于某一品种的“茶叶”,生产企业在使用毛茶原料生产“花生”时,亦不能用生产“茶叶”的标准来衡量评价。本案中,金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时提供了相关证照、检测报告等材料,同款产品《检测报告》中“标签项目—配料表”一项的审核意见为“符合”。涉案企业生产的鸭屎香茶叶炒花生的配料中标示的“茶叶”即为配料具体名称,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将不予立案决定以及不立案理由(即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对不立案理由作进一步具体细化,亦未要求援引法律依据,申请人关于涉案告知书“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消费举报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XXXX〔20XX〕第X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5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