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73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6 09:03:12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09:03:1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12号 |
申请人:邵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X行裁〔20XX〕X号)行政裁决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1月15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所涉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其依据是1951年由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X号存根”确认,系申请人爷爷邵XX所有。公私联营后,此土地与房屋由县XX局使用,后又转交给村委会使用。当时移交的是土地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显然,裁决书未能查明事实,认定权属归村委会所有是错误的。2、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1951年由金华县登记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存根”权属依法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作出裁决,但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引用与本争议无直接关系的法律作依据,作出错误裁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事宜,应根据1951年后国家制定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问题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作依据、裁决权属归属问题。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举证有关法律规定的条款,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正确适用。3、裁决书认定申请人并非是XX区XX镇XX村XX房(原XX堂)土地使用权及1-5间房屋另附厕所一间所有权人是错误的。1951年金华县登记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存根证明,所有权是申请人的爷爷邵XX,作为邵XX的孙子是当然的继承人之一,如果申请人不享有继承权,裁决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显然裁决是错误的。4、1991年金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金县房权证XX字第XX号和土地登记界址确认书”违法。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申请人举证的1951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存根”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1991年6月11日前从未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形,只是由县XX局和村委会使用而已。多年来,申请人爸爸和叔叔数次请求村委会归还争议产权,多次协商未果。1991年6月11日,村委会违法申请变更登记,将争议的土地和房屋变更为村委会所有,违法改变申请人合法财产的归属性质,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登记前争议的土地房屋已发生改变或消灭,在原已合法登记、权属明确的情形下,重复登记、改变性质、非法占有、实属违法。5、1991年6月11日,房屋登记时,所有权人为金华县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性质“集体”,登记时没有说明房屋是新建还是转让的旧房。2008年,村委会以房屋倒塌为由重建争议房屋1-4间,还有楼房一间未重建。请问,1991年建造的房屋,2008年倒塌重建,这是什么性质的情形,村委会不清楚吗?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为村委会出资所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此房屋并未倒塌,重建经费为承租人何建出资,其性质并未改变。6、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未予确认违法。裁决书以原房屋已被拆除重建,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作出认定。申请人就争议事项向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依法依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形下,作出认定,不能以所谓拆除重建,产权未审批为由拒绝裁决认定,这是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和不作为行为,村委会对自己的主张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X行裁〔20XX〕X号)行政裁决书。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申请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邵XX等人出具的《证明》6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土地登记审批表、界址确认书、金县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权证、房地产平面图、《行政裁决书》(金X行裁〔20XX〕X号)、录音光盘、相关法律规定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金X行裁〔20XX〕X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房产所有证》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邵XX户虽取得涉案原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房产所有证》,但长期没有占有、使用。2、经过多次土地改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涉案房屋的土地所有权应属于XX村所有。3、1991年4月11日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表明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XX村。4、金县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权证显示“原房屋”(未拆除重建前)的所有权人为XX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5、2008年,“原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人和XX村均未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邵XX等人出具的《证明》3份、委托代理材料、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XX镇XX村村委会提交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XX族谱手写草图、房屋照片、何X等人出具的《证明》1份、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事实补充、质证意见、代理意见、《行政裁决书》(金X行裁〔20XX〕X号)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1951年,原金华县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户主为邵XX,人口为八人,其中载有地号为XX号的XX房产(即为位于XX村XX房1-5间的本案争议房屋土地),另外备考厕所一间。1953年左右,涉案房屋土地由当时的金华县XX局使用,再移交给XX村村集体使用。1991年4月11日,经原金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坐落于XX乡XX村X车的土地使用者为XX村(X车仓库),权属性质为集体,使用期限为长期,建筑占地为161.8平方米,四至东为XX、XX共壁,四至西为XX。金县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权证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产别为集体,建筑面积为161.8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仓库,四至东为XX,四至西为XX。XX村XX房6、7间房屋登记在黄XX、胡XX名下,与1-5间建造于同一时期。2008年,XX村村委会对涉案争议土地上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款由何建支付,厕所已经灭失。2018年,XX区XX镇XX村并入XX区XX镇XX村。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XX村XX房(原XX塘)土地房屋权属(原地号为XX号)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是该土地房屋权利人”的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申请,于2022年3月7日向XX村村委会直接送达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由XX村村委会签收)。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XX村村委会代理人参加了听证。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裁决书》(金X行裁〔20XX〕X号)并于7月27日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载明“土地所有权制度从个人所有变更为集体所有,争议土地依法由金华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争议土地房屋长期由原县XX局、原XX村使用,土地登记审批及房权证未被撤销或宣布无效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人为金华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鉴于原房屋已经被拆除重建,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宜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作出认定”,最终裁定“申请人邵建忠并非是XX区XX镇XX村XX房土地使用权及1-5间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邵XX等人出具的《证明》6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土地登记审批表、界址确认书、金县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权证、房地产平面图、录音光盘、行政裁决申请书、委托代理材料、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XX镇XX村村委会提交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XX族谱手写草图、房屋照片、何X等人出具的《证明》1份、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事实补充、质证意见、代理意见、《行政裁决书》(金X行裁〔20XX〕X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根据《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XX﹞X号)中载明“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争议房屋土地,已于1991年登记发证,土地权属、四至范围清楚明确。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方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本应首先审查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争议内容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理范围,以及1991年涉案争议房屋土地登记发证行为是否已超过最长复议和诉讼时效,然后结合各方证据和情形,方能对争议内容进行实体评判。被申请人疏漏了上述步骤,未尽全面审查之责,以致作出的涉案行政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书》(金X行裁〔20XX〕X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重新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5日
附 相关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