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74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6 09: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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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16 09:05:0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14号 |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查处申请事项的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市XX镇XX东村XX自然村的村民,在申请办理2013年度农村住房批基程序时,XX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批基条例规定,首先要申请人把母亲(王XX)名下的老房过户给XX村集体后再审批出宅基地。但是,XX镇人民政府在2009年办理本村(陈XX)批基程序时,违法有关批基条例规定,不用陈XX把其父亲(陈XX)名下房屋过户给村集体,就联合档案造假审批出宅基地。同样是办理批基,跟申请人是不同的待遇,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违法行为得到查处。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查处审批宅基地档案联合造假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XX镇人民政府和陈XX联合档案造假违法批出,并建造占地面积161.64平方米的宅基地。并附有三张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档案造假批基的行为,申请人在2022年8月14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告知函》一份,但在法定日期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未回复申请人查处结果,属行政行为违法,违反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的规定。XX镇人民政府现有的补正行为都是不能掩盖以往存在的过错行为,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已详细介绍了有关违法事实的存在。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第四、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且有知情权和有权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依法查处审批宅基地档案联合造假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告知函及邮寄凭证、X信(访)复字【20X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XX镇XX村批基的回复、XX市XX镇人民政府回复(2020年12月22日)、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属于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查处审批宅基地档案联合造假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查处XX镇人民政府和陈XX联合档案造假,违法批出并建造占地面积161.64平方米的宅基地”。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属于信访事项,将其转入信访部门处理。经了解,此前申请人长期对XX镇XX东村XX自然村陈XX户宅基地审批材料造假等相关问题多次进行信访,相关单位也已多次回复。故被申请人不再予以书面告知。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实际受到影响,因此,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信访记录汇总表、申请人信访信及回复、申请人网上信访截图、信访登记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6月,申请人围绕“XX镇XX自然村陈XX户作假批基、XX市XX镇人民政府失职失责包庇批基户、XX市XX局不出具受理通知书和处理意见、政府部门与陈XX户存在批基档案造假行为”等事项多次提起信访,XX市XX镇人民政府、XX市XX局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多次进行核查答复处理。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依法查处审批宅基地档案联合造假申请书》,申请“依法查处XX镇人民政府和陈XX联合档案造假,违法批出并建造占地面积161.64平方米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将申请转交给XX市信访局进行处理。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告知函》,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日期内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查处,并向申请人回复查处结果。9月1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依法查处审批宅基地档案联合造假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告知函及邮寄凭证、X信(访)复字【20XX】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XX镇XX村批基的回复、XX市XX镇人民政府回复(2020年12月22日)、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信访记录汇总表、申请人信访信及回复、申请人网上信访截图、信访登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依法查处XX镇人民政府和陈XX联合档案造假,违法批出并建造占地面积161.64平方米的宅基地”职责并非其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职责,不属于可复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围绕“XX镇XX自然村陈XX户作假批基、XX市XX镇人民政府失职失责包庇批基户、政府部门与陈XX户存在批基档案造假行为”等事项多次提起信访,相关单位已多次进行核查答复处理,申请人的该次申请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应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并无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