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001/2023-00975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9:07:28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3-11-16 09:07:2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9:0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X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2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0月10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浙江XXX集团公司(董事长)何XX在XX开设XXX集团XX公司多年,纠集楼XX(总经理)、郭XX(业务经理)等人,在XX建筑市场常年围标、串标,非法卖标、转包建筑工程。2012年春节前后楼XX,郭XX与开发商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串通,取得XX半岛XX地块土建及配套总承包工程施工权后由郭XX出面转手包给申请人,致申请人进场开工后步入合同陷阱,因该工程的施工垫、押资卖尽物业还借了多名亲人的血汗钱投入项目施工。但是,浙江XXX集团XX公司却凭惯用霸王的非法转包手段,在工程进场开工后强迫申请人倒签所谓“公司统一板本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续后串通当地司法部门对申请人和儿子、儿媳及家人非法审讯,讼诉,扣押,刑判,使申请人妻离子散,从一个拥有一千多万元流动资金,在XXX区有住房,在XXX区有写书楼出租的建筑承包实施人,现在变成孤寂空蜗老人。他们利用工程违法招投标为诱饵,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霸王条款设置合同陷阱,开发商假开工实霸地、违法挂靠监理公司,利用银行设置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强行工程实施人签署免赔暂停施工一年的霸王交易。在工程暂停施工期满时,建筑商何XX却勾结XX房地产开发商不顾实施承包人的垫资血本,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的施工解除协议,而XX房地产开发商强迫工程实施人和现场施工人员离场,雇用几十个保安和便衣,动用两台大型勾机把申请人施工项目部二层的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推倒,办公设备用勾机压毁,强赶施工人员离场,对停工前未结付工程款和停工一年多留守维护工程的工人工资一慨不给予结算。XXX集团XX公司却恶意扣除、滞留申请人承包人工程款,致使一百多施工工人讨薪围攻申请人闹事,迫使申请人要按欠薪工资表的总额反签借据,浙江XXX集团(董事长)何XX利用当地关系网保护伞,先将申请人名下和前妻崔XX共有而正在出租还贷的唯一物业(XX市X处三楼整层办公楼)封存,跑回当地XX市和金华市人民法院起诉,用各种黑社会的不择手段连在申请人工程施工困难时借钱给申请人的亲人也扣押、逼供、刑判、申请人儿子儿媳都还在服刑。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中央XX、XX督导组发出了【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XX督导组2022年2月22日将材料转送到浙江XX市查处,然而第三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告知单》,严重违法。XXX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招投标、违法转包,利用预先设置好《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强行交易霸王条款,给申请人捏造了下列案件均在XX市和金华市管辖判决[(20XX)X商初字第XX号、(20XX)浙XX民初X号、(20XX)浙XX民初X号、(20XX)浙XX民初X号;金华XX法院对申请人依次作出的判决有:(20XX)浙X民终X号、(20XX)浙X民终X号、(20XX)浙X民终X号、(20XX)浙X民终X号]。事前动用浙江省XX市刑警来XX强行预封申请人名下(XX市X区)正在出租还贷的物业,继后公告驱赶租客强行出卖,卖钱多少、钱进哪里?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XX市公安局XX大队翁XX等几个刑警用XXX集团老板(粤EXXXXX小车)来XX省XX市和XX市抓捕了回乡探病父的申请人,羁押于XX看守所并对多名亲人追捕、逼供。2020年12月31日XX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又作出刑事判决,(20XX)浙XX刑X号。在申请人服刑期间,2021年1月21日XX人民法院又对申请人和前妻崔XX再行起诉,并作出(20XX)浙XX民初X号判决,现在该案还在金华XX法院二审中。然而第三人却对管辖权发文推脱,这不是对熟人无利时就“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吗?综上所述,充分证明建筑商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地方保护势力的强大。对于第三人本来应当由其受理的前述信访事项而错误地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不予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6月30日签收均不回复,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企业内部承包合同、(20XX)浙X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报警回执、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不予受理告知单》(XXXX)、信访复查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责令改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对信访事项不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2年2月23日,第三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责令改正系要求被申请人核实第三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规定的情形,即核实第三人是否存在信访受理问题责任,如存在应责令改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其《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没有回复不服,系对被申请人相关信访工作履职情况不服,仍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机关、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上级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属于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行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其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却错误的不予受理,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改正,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信访受理工作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被申请人的内部监督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书》的任何处理行为都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申请人信访事项办理记录、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不予受理告知单》(XXXX)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对信访事项不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2年2月23日,第三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责令改正系要求被申请人核实第三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规定的情形,即核实第三人是否存在信访受理问题责任,如存在应责令改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其《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没有回复不服,系对被申请人相关信访工作履职情况不服,仍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机关、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上级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属于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行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其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却错误的不予受理,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改正,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信访受理工作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被申请人的内部监督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书》的任何处理行为都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予受理告知单》(XXXX)、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中央XX督导组邮寄一份《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提出“查处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建筑工程(XXXX半岛XX地块土建及配套总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等6项申请内容。2022年2月22日,第三人收到中央XX督导组转办的申请人《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2月23日,第三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XXXX),告知申请人“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你直接向XX省XX市XX局提出”,并于同日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以及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2月28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告知单。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信访复查申请书》,提出“撤销第三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等4项复查请求。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责令改正申请书》,提出“责令第三人本来应当由其受理的前述信访事项而错误地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上述责令改正申请书。9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不予受理告知单》(XXXX)及邮寄凭证、信访复查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责令改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申请人信访事项办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第三人针对申请人《查处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申请书》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先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后续又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和责令改正申请均属于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在信访工作中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即信访处理行为)不服。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